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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类重点人群工作指南一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本哨点所称27类重点人员是指:1.新冠定点医院隔离病区高风险工作人员、从事新冠急救转运工作人员;2.新冠定点医院非隔离病区工作人员;3.非新冠定点医院发热门诊、急诊和从事核酸采样检验人员;4.非新冠定点的医疗机构内除发热门诊、急诊外其他科室人员(含后勤、护工及第三方服务人员等)、精神专科医院工作人员;5.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机构工作人员;6.发热门诊患者7.普通门诊出现新冠相关症状患者(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腹泻、肌痛等)8.门急诊手术(含日间手术)患者、内镜类检查等风险操作患者9.住院出现发热或呼吸
2、道症状患者;10.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11.新冠肺炎康复出院人员;12.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含向集中隔离点提供采样、检测、消毒等服务的人员);入境旅客及解除隔离后接驳转运(含“快捷通道”)工作人员;13.医废运输处理人员;14.国际机场相关从业人员(含:地勤、保洁)15.国内旅客运输(飞机、火车、汽车)、公交、地铁、轻轨、出租车、网约车、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含:大货车司机)等;16.海关、边检、移民、外事、市场监管的一线工作人员;17.海关、边检、移民、外事、市场监管的非一线工作人员;18.货物进辖区首轮接触工作人员(冷链食品、冷链非食品、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冷链集中监管仓库管理与保洁员);
3、19.进口货物(含原料)、进口冷链运输流通销售接触人员;20.国际邮递驾乘、装卸、消杀人员;21.邮政、快递、外卖、物流相关工作人员;22.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从事流调、消杀、采样、检测、社区疫情防控(含社区工作者、物业管理、志愿者等)等工作人员;23.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流浪救助站、殡葬服务机构、托育、托幼、学校等机构工作人员;24.A级景区、零售药店、农贸(集贸)市场、酒店、高速服务区等机构工作人员;商超、生产车间、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25.其他需要闭环管理的人群:如入境机组人员临时休息场所的服务人员、转运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的司机等;26.
4、境外、省外返人员(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27.酒店入住人员(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一)工作职责27类重点人群责任单位按规定频次对重点人群开展核酸检测,承担核酸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测结果,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核对各类重点人群是否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确定筛查频次。(二)工作流程(三)四方责任1 .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摸清辖区内27类重点人群底数,建立本地27类重点人群数据库,同步至省一体化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数据库。2 .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重点人群责任单位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根据重点人群核酸检测结
5、果库核实各行业是否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并做好监督管理。3 .单位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岗位管理,尤其是高风险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严格执行人员闭环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重点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全面掌握本单位重点人员核酸检测结果。4 .个人责任个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执行各项防护措施,符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条件者均应接种。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接种对象,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参加核酸检测工作。(四)奖惩机制属地、部门、单位、个人未履职尽
6、责,将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27类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工作负总责,由于拒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处置阳性结果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7类重点人群中拒不配合参加核酸检测的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