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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合同卖方:合同编号:买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1、合同标的物: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吨)单价元(含税)暂定总价格(元)备注一合计金额大写2、产品质量指标:符合卖方产品出厂标准,以卖方提供的化验质检报告单为准。因买方运输、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导致质量出现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合同供货期限:年月一日至一年月日4、交付方式:买方自提。5、交货地点:卖方装车台。6、计量:按卖方地磅计量数为准。7、风险转移:货物通过卖方输油鹤管进入买方承运车辆的装车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及损失、损害的风险由
2、卖方转移给买方。8、结算方式:8.1合同签订当日,买方支付总金额的1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8.2买方应在提货前支付全额货款(买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在提货前冲抵货款),买方未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拒绝交货。8.3卖方按本合同第6条约定计量的数量为依据结算,并据实开具发票。9.合同生效后因卖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地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封路)造成合同延期的,合同可延期3-5天;因买方其他原因(如车辆不足、船期延误、资金迟缓等原因)造成延期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延期1-7天时,买方按每天每吨3元的标准向卖方支付罐储费,数量按合同实际余量计算;合同延期8-30天时,买方按每天每吨5元的标准
3、向卖方支付罐储费,数量按合同实际余量计算;逾期超过30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卖方不予退还。10、HSE(健康、安全、环保)规定:10.1 买卖双方在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及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有关规定。10.2 买方运输车辆到卖方发货场提货,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卖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香烟、火种、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货场、禁止接打手机;服从卖方货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停靠、装卸车;驾乘人员在进入装车位装车之前,应触摸安装在货位上的“人体静电导出仪”装置,释
4、放人体静电后,方可进行装货。10.3 买方到卖方发货场提货,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方面的要求,运输车辆的消防、抢险、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卖方有权检查买方运输车辆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的各种资格证书、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征是否一致,是否有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10.4买方人员或运输车辆没有遵守上述10.1T0.3条及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规定的,卖方有权利拒绝发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买方、买方运输人员安全措施不当或其他非卖方原因造成其自身、卖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事故的,买方承担全部赔
5、偿责任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责任。11、提油计划及通知:合同期内买方应向卖方提供提货计划并按提货计划提货。买方每次车运提货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卖方,并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与装货相关的资料一并提供给买方,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行装车。买方需更换运输车辆的,最迟不超过装车前一天晚上22:00。逾期更换车辆车牌号的,卖方有权延期交货。1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但合同规定的买方付款义务不适用本条规定。13、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应经书面确认。14、买方和卖方均不得将本合
6、同项下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15、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6、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7、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双方送达地址。一方变更地址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未通知的,仍以本合同记载地址为准。以邮寄方式通知的,自寄出之日后五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邮件发送至本合同记载的邮箱为准。18、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且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以下无正文)卖方:买方:通讯地址:山东省阳信县经济开发区通讯地址:工业五路东首新大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