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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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恢复和提升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及池塘调蓄功能,保护治理水环境,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足有效组织实施我区河道(池塘)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池塘)治理,是指依据河道(池塘)自然状态,通过疏浚清淤、岸坡整治、水系连通、河岸绿化、生态修复、引水配水等方式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位置,改善水环境的工程措施。河道综合整治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措施。第三条实施河道(池塘)治理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河岸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第四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池塘)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安排专项资金,落实专人管理,并组织实施;由区农水局负责牵头项目审核、监督和补助工作。第五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池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对分管工作负工作责任。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项目计划编制。各镇(街道)汇总下一年度河道(池塘)治理计划,由各镇(街道)初审同意并编制设计方案后,于当年8月底前统一向区农水局申报(未申报的,原则上由区农水局按照市对区考核任务数和相关水利规划安排该镇、街道计划任务)。各镇(街道)申报项目数一

3、般不超过2项,当年项目未完工结算的原则上不予以再申报项目。区农水局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资规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治水办等单位对初设方案进行审核后,结合椒江区相关水利规划及本区年度河道(池塘)治理目标、重点与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的原则,安排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计划调整。原则上计划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申报。第八条列入区计划的河道(池塘)治理项目,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单位)。第九条河道(池塘)治理由镇(街道)按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各镇(街

4、道)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好质量关,同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台账记录。第三章验收管理第十条河道(池塘)治理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执行。第十一条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区农水局,应邀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五水办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可邀请专家参加)实施验收。第四章区补资金第十二条河道(池塘)治理项目需申报区补资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详细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需提供资料如下:向区农水局、区财政局申请补助的正式文件;设计资料;概预算编制书;招投标资料汇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合同或协议;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结(决)算和结

5、(决)算审核、备案;河道管护制度或管护合同和工程管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三方检验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等。第十三条本年度列入实施计划内河道(池塘)治理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体工程完工后,预拨补助总额的50%;余额待项目全面完成并通过街道(镇)完工验收、项目结算审定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河道(池塘)治理项目超过合同工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街道(镇)应提出书面说明,超过合同工期1年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将视为自动放弃区级补助,不再组织补助。第十四条补助标准(一)椒江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总额。(二)区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

6、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全额补助。(三)镇、村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按照财务决算80%予以补助。(四)池塘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按照财务决算80%,列入当年美丽池塘的按照财务决算予以全额补助。(五)清淤项目对于就近处置淤泥的,按照财务决算90%予以补助。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区级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每年安排一次。各镇(街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科学预算,多方筹措,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认真梳理包装项目,积极争取省市资金。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区农水局要督促各镇(街道)严格按

7、规定使用区补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十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二)无设计、未报批的;(三)验收不合格的;(四)借河道(池塘)治理名义,占用水域的;(五)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六)重复申报其他补助,套取资金的。第十八条区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平衡预算;(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五)其他与区补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六章奖惩机制第十九条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工程推动严重滞后的,予以督办或约谈等责任追究;发生资金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积极争取省市资金的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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