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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星级业绩是否可加分需看三个条件为了解答这一疑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一一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专家从三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物业业绩奖项可以作为加分项业绩、奖项等究竟在物业项目采购中能不能作为加分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张志军表示,从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到,法律禁止的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而不是禁止“设置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上述项目是可以将物业业绩评级设为加分条
2、件的。不过,想要真正确定业绩、奖项加分是否合理,重点还是要看其是否属于法律限制的“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避免“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一家大学公开招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规定,只有具备本地学校物业业绩的物业公司才可以获得加分,这样做合理吗?“这是不合理的”,张志军表示,这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禁止的“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业绩、奖项。因为物业服务涵盖的范围很广,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小学校物业服务、行政机关物业保洁服务、公立医院物业服务等等。如果只允许拥有其中某一项业绩的物业参与投标或加分,那么就对其他物业形成了排斥,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四星
3、级以上物业管理业绩的公司进行加分”,设置了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区域的话,那也是不能加分的。注意奖项普遍性以及与项目相关性此外,物业业绩评级出自什么机构,评级是否具有普遍性,也是判断加分合理性的重要参考。张志军举例,曾有一家评级机构,其评价体系是欧盟的,国内很少有企业去参评。如果招标文件将这家机构的评级结果设置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就是不合理的。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非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具有普遍性的业绩、奖项条款就一定是合理的。比如在某物业服务采购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通过ISO环境体系、职业健康体系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虽然这些认证都有普遍性,但和项目实际需求、项目特点、合同履约没有直接关系。违反T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一一禁止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因此也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