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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由总务处具体实施。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第四条学校建设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既着眼当前,又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建设前期准备。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经学校批准
2、后实施。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查、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第七条学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要加强标底编制的科学严谨,时间安排合理,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八条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同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三章招投标工作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按*市公共
3、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版)的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进公管局公开招标。第十一条施工项目单项预算满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预算满50万元,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项目预算满30万元的进公管局公开招标。第十二条单项工程在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项目在预算30万元以下的,采购方式根据市教体局、财政局、公管局要求由校方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程招标,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
4、理。招标文件在市教体局指导下,由学校负责编制,报公管局审批发布。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安排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合同履行等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学校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等质量责任主体,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建设期间,学校要协助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图纸会审后,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确需变更,变更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功能影响的分析报告和工程预算请示文件,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变
5、更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出具变更图纸施工。确需签证的工作量,必须由项目学校派驻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签字,方可进入工程决算审计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期间,要主动邀请市教体局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等主要施工工序验收。第五章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学校组织,邀请设计、监理、审计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参加,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施工单位在四个星期内向学校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包括施工合同、中标书、竣工图纸、投标预算、工程决算书及隐蔽工程签证等,由学
6、校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学校将项目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学校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审计报告,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保留合同约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每次付款必须由施工单位报付款申请书,经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学校付款。付款时,施工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学校方可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学校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学校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建筑活动。所有项目档案资料应整理齐全,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第二十三条学校在使用和正常维护校舍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积极与教体局、财政局、公管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汇报工程招标建设等相关工作,争取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