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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确保各项经济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集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1.2 本规定所指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1. 3本规定适用于宁德本部及各发展区公司2票据管理2. 1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本公司财务票据管理部门。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3. 2XX财务赋能群对各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公司财务管理部
2、门对本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3银行结算票据管理3.1 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支票、商业汇票等。3.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所需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保管、开具等工作。3. 3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3. 3.1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求,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领购银行结算票据。3. 3.2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银行结算票据领购、使用登记簿,对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和使用逐笔登记票据号码、经办人、用途、金额、兑付情况等。4. 4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4.1 .1出纳人员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4.4 .2银行结算票据应保存在财务保险柜内,财务主管按月核对票据的保管、
3、使用情况。3. 5银行结算票据的开具4. 5.1开具票据应按规定填写,结算金额必须用中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填写,有关公司名称、出票日期,结算款项用途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且签章齐全。禁止开具远期票据、空头票据和无依据的的票据。5. 5.2对于开具的银行票据,财务主管或授权人负责对票据内容进行复核,同时要取得合法的凭证为依据。6. 5.3对于因故造成的废票应及时核销整理,加盖“作废”印章,经部门领导在票面上签字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附于正确票据后面妥善保存。4发票管理4.1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自制发票等。4. 2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管理发票,负责本公司发票
4、的印制、领购、保管、发放、登记等工作。各公司业务部门须指定专人管理发票,负责本业务部门发票的领取、保管、开具、缴销等工作。4.3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税控IC卡、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并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4. 4发票的印制各公司需要印制自制发票时,必须经XX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订的发票格式及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再选择税务机关指定的公司印制。4. 5发票的领购4. 5.1各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视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发票购买申请报告、经
5、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发票领购簿。4. 5.2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领购发票时,应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增值税发票向国税局领购,一般发票向地税局领购,所有发票在领购时,公司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已使用后的发票存根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表,由税务机关核验旧票,再领购新票。4. 5.3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4.5.4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4. 6发
6、票的验收、保管1.1.1 6.1发票领购或自制入库,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保管人联合验收。1.1.2 发票管理人员必须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发票核对。1.1.3 发票保管应设置铁门、铁窗、保险柜(箱),并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存。4. 6.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保管期满,报上一级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4. 7发票的使用4. 7.1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
7、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月底持金税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4. 7.2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发票的种类分别设置发票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的领用时间、使用公司、领用人、发票号码,领用人领用发票必须签字。收回业务部门领用的发票时,应对已用发票存根和未用发票的号码进行登记,经办人员必须共同签字确认。4. 7.3业务部门就所需要的发票向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签字领取,并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缴销登记,验旧领新。4. 7.4发票由指定人员依据销售通知单、收款通知单或实际业务情况据实开具,严禁开具无业务内容的发票。空白发票严禁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4. 7.5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
8、票的名称、编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公司、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公司(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4. 7.6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 7.7发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涂改,更改、涂改的发票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4. 7.8发票领用人须按月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发票
9、使用情况,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 7.9发票开具错误,必须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误填作废”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因故退回,必须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误填作废”章,否则不得另行开具。7. 7.10发票一般蓝字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给予折扣需红字填开时,应取得购货公司提供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扣证明单;发生其他原因退货时,必须退回原开具发票后,方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抵。7.7. 11发票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7.12任何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1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4. 7.13发票丢失必须及时上报税务部门及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并在税务部门指定的报刊进行公告。5资金往来收据、内部收据管理4.1 印有财政监制章的资金往来收据到当地财政局领取。各公司可根据内部业务需要,印制带有本公司标志的内部收据。5. 2收据(包括内部收据)必须由发票管理人员按发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必须有领用和缴销登记。5.1 内部收据用于公司内部资金往来、内部交易、内部转账等业务,按要求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5.2 收据开具错误,不得更改、涂改,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
11、盖“作废”章予以注销,并将所有联次收集齐,粘贴于原收据本内。6监督检查6. 1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本公司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每月应检查一次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随时抽查发票、收据领用登记簿。6.2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将财务票据管理作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重点检查事项,随时抽查各种票据管理登记簿、检查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检查各种票据的保管现状。7罚则1.1 因保管不慎造成票据丢失的,当事人应承担公告票据丢失所发生的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罚。1.2 因票据开具失误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视情况给予处罚;1.3 恶意开具票据、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8附则8. 1本规定由XX有限公司财务赋能群负责解释、修订。9.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