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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使用登记编号:设备型号:有效期限:出厂日期:产权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设备负责人:联络:起止日期:目录一、填写阐明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四、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五、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六、各类登记表1 .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登记表(塔附表一)2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塔附表二)3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塔附表三级教育)4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登记表(塔附表四)5 .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登记表(塔
2、附表五)6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查登记表(塔附表六)7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登记表(塔附表七)8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登记表(塔附表八)9 .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塔附表九)七、附件1 .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2 .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3 .塔式起重机租赁协议(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4 .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汇报书、复检汇报书5 .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6 .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7 .其他八、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副本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合计运转记录(单行本)一、填写阐明1 .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设
3、备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时保证安全0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协议约定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2 .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规定认真检查和记录3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搜集并妥善保管,一种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长汪光素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勺安全监
4、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0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0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0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
5、的初次女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立案。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0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双方0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阐明书。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严禁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I使用年限的;(三)经检查达不到安全技术原则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归档的I;(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油
6、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立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日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如下资料:(一)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安装使用阐明书、立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查汇报、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合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如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应资质和建筑施
7、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签订H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原则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原则及安装使用阐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
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原则及安装使用阐明书H勺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阐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
9、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如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协议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对应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合格。检查检测机构和检查检测人员对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
10、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建筑起重机械按照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H勺明显位置。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对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1、;(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常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对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题施工方案实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
12、单位或者具有对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题施工方案实行后,即可投入使用。严禁私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原则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等;(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制定
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状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行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等文献;(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状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规定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
14、建设单位汇报。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一样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汇报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口勺紧急状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用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5、,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措施:(一)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献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立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立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