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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防林工程资金日勺使用与管理计财处长防林工程资金是国家为加强长江中上(下)游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充足发挥防护林体系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投入的!一种专题资金,使用和管理好长防林工程资金是我们每一种长防林工程建设者的责任。长防林工程资金的来源有国家林业局的中央基建资金、中央国债专题资金、财政部专题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省财政厅专题配套资金、市县财政及建设单位的配套资金。长防林资金作为工程资金,属于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0范围,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有关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种规定日勺告知”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第五条指出:
2、凡用于多种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的整地、种植和幼林日勺抚育等费用,列为基本建设投资;生产产品后来的成林抚育费用,分别由生产费用、事业费或间伐收入开支。因此,长防林资金的管理,国家规定必须要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措施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外,其他长防林资金要按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措施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而不能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专题支出”来核算。长防林资金0计划安排有国债、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作为国债,我
3、厅颁发了湖南省林业国债建设项目管理措施,对建设资金管理作了如下规定:该措施I内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有关国债资金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置专户管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务必做到账务清晰、原始凭证齐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还账、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变相修盖办公楼、职工宿舍、购置小轿车等。单位之间结算不容许采用现金结算形式。第十五条:保证建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直接用于营造林0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林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省林业厅同意0建设方案使用。第十六条:贯彻项目配套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省
4、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省有关部门确定中央投资与省、市、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并随计划一同下达。市、县配套资金必须足额贯彻到位。第十七条:由于林业生产具有须先期作好种苗准备、造林具有季节性、完毕状况须实地检查验收等特殊规定,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资金拨至市(州)林业局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权归项目建设单位。造林项目可先预付不超过年度投资40%的资金作为种苗及肥料购置费,其他资金经县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市(州)林业局核算后方可报账结算。对验收不合格的营造林项目,经翌年补植抵达规定后才能报账结算。其他项目可先预付材料设备购置费,其他建设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州)林业局检查同意后拨款
5、。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通过返工完善抵达规定后才能报账结算。资金申领按附表规定0程序操作。市(州)林业局在收到县林业局0资金申请表后,须立即对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合格0项目须于10日内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国债建设项目0月、季报表制度。为了及时精确地理解、掌握和反馈工程建设的资金到位、投资完毕、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有关工程建设状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准时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迅速月报、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和林业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到位状况月报、林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毕状况月报、林业国债项目投资状况综合表。(注:省林业厅湘林计(2023)36号文已告知停止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迅速月报和生态工程基建
6、投资季报,改为报送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基建投资状况表。)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到位状况、地方配套资金贯彻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严厉处理。第二十条:凡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市县,省厅将区别不同样状况,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并将有关状况通报全省,同步追究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上面的几条虽然是对国债提出来的,但对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使用B长防林资金管理同样是合用的。规定中规定县对市申领工程资金采用“报账制”,
7、省厅对此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市局可比照世行造林报账措施办理,即报账须由县林业局出具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协议书、验收单、费用结算单和资金申领表。1、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协议书由县林业局作为甲方,造林单位作为乙方签订,协议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即协议签字生效日到协议规定时工作量完毕所需时时间。协议编号,完毕B工作量(以亩为单位),树种,工程质量规定,付款金额等,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在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本协议书作为报账日勺原始凭证之一,规定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一份。2、项目造林(抚育)验收单由承担验收任务0单位填写,内容包括造林单位(指纳入本项目总体设计范围内0某某林
8、场或村组),施工协议号(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在施工前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编号),验收单编号,工程项目(造林或抚育),树种,施工地点(指施工所在地,如某某县某某林场某某工区等),工程汇报期(指本次报账的工程施工起止日期),完毕工作量(按验收时已完毕工作量填),验收入意见(包括验收合格的任务量、质量、合格率及造林成活率等),验收日期(指完毕工程验收,填制验收单的日期),还要有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县林业局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要加盖公章。本单作为报账凭证,同样规定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一份。3、费用结算单由县林业局根据工程验收单结算填制,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执
9、一份。内容包括付款单位(指县林业局),结算日期(指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的日期),收款单位(指造林单位),树种(规定与验收单的树种一致),工程验收单编号,施工协议书编号,项目(苗木,整地:包括清理林木、挖穴、修林道等造林地准备费用,工具材料,幼林抚育等),竣工数量,单价,结算金额,制表人、出纳、财务负责人、县林业局负责人签章。4、资金申领表一式四份,造林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一份,县林业局一份、市林业局两份(财务拨款一份,工程存档一份)。填写按附表阐明。由于从2023年起,中央长防林国债资金通过财政系统拨付,省财政厅对国债资金拨付以湘财基字(1999)78号“有关加强国债专题资金拨款管
10、理B告知”作出如下规定:一、专题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直接拨付的原则。1、国债转贷资金0拨付。略2、中央补助资金B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0中央补助B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下同)己贯彻但尚未到位的状况下,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上级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其他中央补助资金,应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状况,按工程进度分次拨付。二、各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主管部门应对国债专题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二拨款管理第一负责人由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负责人应对
11、当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日勺国债专题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题资金应如下列文献为根据:1、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2、本级财政部门下达日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题投资项目工程进度状况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日勺用款计划;4、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5、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献。三、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将上级拨付资金和多种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保证工程资金及时使用。对上级拨付B同一批项目资金,在不变化各项目
12、概算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度状况,项目之间可以酌情调剂使用(需报省财政厅立案)。对于上级承担0资金尚未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0,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应状况,同步,可先行垫付资金,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程进度。四、使用国债专题资金B新动工项目,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告知(湘财基字199932号)日勺规定,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根据。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毕、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
13、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5%、J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五、凡使用国债专题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开设“国债专题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国债资金转贷专户”和“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或“国债拨款资金专户各开户建行应严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并于每月规定期间内逐层向上级建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债资金拨付和使用状况。各地市级建行应于每月6日前将当地区财政部门国债资金拨付及使用状况汇总报省建行营业部,省建行营业部于每月8日前向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湘专人办报送全省财政部门国债资
14、金拨付及使用状况。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级次每月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国债专题投资项目工程进度状况表及国债专题资金使用和需求状况的分析汇报。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每月7日前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向省财政厅基建处报送国债专题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状况月度报表及分析资料。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加强国债专题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告知(湘财基U99832号)规定,应按季上报时“专题资金项目分析表”、“专题资金汇总分析表”等报表仍然按照原口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湘财建20234号文告知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停止报送国债专题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状况月度报表,改报“基本
15、建设支出预算执行状况季度报表”)六、财政部驻湘专人办负责对本省B国债专题资金拨款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工程价款I内结算提出了如下几种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即实行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跨年度的建设工程,在年终要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当年动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样阶段进行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即当年动工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价款按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4、其他方式。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可按双方工程承包协议中签定的其他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各单位可根据不同样状况,选择一种结算方式。当年
16、度结算日勺工程价款与年度完毕工作量一致时,年终不另清算。实行预付款结算,每一结算期终了,承包方应根据当期实际完毕B工作量以及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原则,计算已竣工程价格,编制“已竣工程进度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审查机构审查无误后办理结算。如审查发现问题,在未获得一致意见之前,暂缓办理结算。大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本单位此后有长防林国债资金计划日勺,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手续申拨资金。中央下拨的长防林工程资金,不管是国债资金,一般基建资金,还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都是中央对长江中上(下)游地区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扶持资金,为此原林业部在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措施的资金管理中明确指出:第十八条:国家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资金扶持,一律按项目投入,按工程管理,根据任务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