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巡查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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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青原区巡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效打通森林资源管理最后“一公里”,切实加强林长制、河长制村级巡查员的管理,根据中共青原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原区“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巡查员是指为实施林长制工作所聘请的从事巡护森林和水库,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水利设施等行为的巡查工作人员。第三条林长制、河长制巡查员队伍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区林长办、河长办负责业务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水管站参与巡查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巡查员主要职责(一)常态化巡护山林和水库。对巡护过程中发现乱砍滥伐、乱采盗挖、非法侵占林地、非法

2、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野外用火、森林病虫害危害和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或现象要及时制止和报告。(二)管护好巡护范围内的涉林、涉水标识、宣传标语、林区及水利设施。(三)配合林业和水利部门对森林、水利资源进行管护。(四)查问、核实、报告巡护区域内的林事、水事活动,协助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五)巡查员定期向村级林长、河长和监管员汇报巡查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由村、乡镇(场)林长办、河长办汇总报区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六)宣传林业、水利法律法规及政策。(七)参与义务植树、四旁绿化、森林村庄和乡村森林公园等创建工作。第五条巡查员聘用条件(一)年龄原则上在30-60岁之间(男),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

3、胜任野外巡护工作。(二)原则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懂得一定的的林业、水利法律法规和林业、水利专业知识,会使用手机微信报送信息,能熟练驾驶交通工具,能填写野外巡护日志。(三)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四)熟悉责任区内的村情、民情、山情和水情,有保护森林资源和水利设施的能力和魄力。(五)常年在责任区所在地工作、生活和居住,外出时间累积不得超过15天;(六)现任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巡查员。(七)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户、退伍军人、有巡查经验人员优先。第六条巡查员聘用程序各乡镇(场)按照所属林地面积、水库及核定的巡查员人数,依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照巡查员选聘条件进

4、行招聘,并将招聘结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场)林长办、河长办审核实施,报区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巡查员一年一聘,实行网格化区域管理,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巡查员设置本乡范围内允许跨行政村。第八条巡查员待遇(一)由区人民政府整合公益林、天保林管护资金及防火巡山员、报汛员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拨付资金,用于支付巡查员管护工资;(二)巡查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份组成,按护林员IOoOO元/人/年,报汛员5000元/人/年,兼职报汛的护林员13000元/人/年计算(以上工资包含团体意外险),年底一次性发放。1、基础工资按50%发放;2、绩效工资按50%计算,辖

5、区内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护林员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2000元。每发生一次林业行政案件未及时上报的扣100O元,发生一起森林火灾30亩以下扣200元,30亩至300亩扣100O元,300亩以上扣2000元,发生重大林业刑事案件的扣除全年的绩效工资。(三)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巡查员,全部兑现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巡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巡查员考核及解聘一、巡查员考核(一)实行年终考评(考评方法由乡镇制定),实行评分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分。考核合格者由乡镇(场)续聘,不合格者由乡镇(场)解聘。(二)行政村组织监管员对巡查员进行半年考评,考评结果报乡镇(场)林长办、河长办公室

6、备案。(三)乡镇(场)林长办、河长办组织挂片村级林长、河长监管员和林业工作站、水管站人员对巡查员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报区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备案。(四)巡查员总评得分:参考半年考评情况,打出年终考评得分。二、巡查员解聘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解除聘用关系:(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未能履行巡查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及水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巡护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五)发生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水灾、林地征占、乱捕滥猎、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六)发生3次(含)以上因为没有巡护发现或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森林和水利资源遭受破坏的。第十条本办法由青原区林业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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