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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促进区建筑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恢复经济活力和稳岗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7)1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并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193次会议、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建筑业是我区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贯
2、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区级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化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竞争能力,打造建筑业区域品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特色化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到2025年底全区建筑业产值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
3、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产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企业规模效益明显提升,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大。二、多措并举,努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鼓励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区属建筑企业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分两年支付,当年奖励1500万元,次年奖励1500万元);从取得该资质次年起,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高管每人奖励2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限额40名/家)。区属建筑企业新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次年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从取得该资质次年起,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高管每人奖励1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限额20名/家)。区属新获得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
4、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企业,次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区属新获得的专业甲级监理企业,次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因发生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通过符合简化手续的重新核定从区外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以及具备上述资质的区外企业成为区属企业的,享受以上奖励政策;从区属企业承继上述资质的不得享受以上奖励政策。(二)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区属建筑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获得国家“詹天佑奖”“鲁班奖”的,对企业奖励IOO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5万元/次;获得“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对企业奖励50万元/次,
5、对项目经理奖励3万元/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市政工程金杯奖”的,对企业奖励20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2万元/次;获得市级“巴渝杯”“三峡杯”的(仅限于区的项目),对企业奖励5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1万元/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仅限于区的项目),对企业奖励2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1万元/次。(三)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区属建筑企业独立编制,被列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50万元。区属建筑企业工法被评为国家级工法、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0万元、20万元。区属建筑企业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
6、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调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四)大力扶持骨干企业。对区属建筑企业纳入统计当年实现年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的,且其产值在50%及以上为区外承接项目,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根据区属建筑企业对区经济贡献度,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扶持。建设项目应缴城市建设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依法按程序申请分次缴纳。(五)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已出售预
7、售商品房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存入专户,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总证)前存入专户。三、强化要求,切实保障建筑业发展激励政策的落地落实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区属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补助与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区属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如实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区属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自符合相应条件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逾期将视为企业放弃申报,不再受理。对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区属企业须承诺在区正常运营10年及以上,如未满10年迁出的,需全额退回奖励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级其他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