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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建民营养老中心运营退出机制方案(参考范本)1、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I)移交委员会经营期结束6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和乙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情况向国资事务中心备案。(2)移交范围在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1)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含甲方购置的项目运营相关的设备设施;(2)运营过程中的运营记录、档案和相关资料;(C)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
2、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2、履约担保的解除甲方应在移交日起30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履约担保的余额。3、风险转移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4、乙方所有的物品的迁出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对照移交清单清点,并对各自投入的资产进行分割,乙方在移交之日后10日内自费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可移动设施设备进行搬离(不包括乙方自行投入的装修升级改造部分),甲方收回租赁物经营管理使用权。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
3、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5、移交效力除本协议另行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场地及享有项目场地的一切权利和义务。6、移交费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7、甲方与乙方应建立交接清单制度,在向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应履行移交手续。8、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下一承租方有义务对乙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家具、电器、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可移动设施设备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以运营结束前一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回购时间:自签订下一运营协议、双方办理交接完毕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