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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排查整治无证办学机构专项行动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1号)、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冀教政法(2020)7号)以及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政策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无证办学问题,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政府教育职责,建立
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整治行动,从根本上解决无证办学问题。二、整治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无证中小学办学机构、无证幼儿园及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三、时间步骤第一阶段摸底排查。从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20日,教育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从2022年2月21日至3月11日,根据摸底情况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联合执法,分类施策,集中整治。四、分类施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3、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无证办学机构,采取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无证幼儿园,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无证幼儿园的综合治理工作主体责任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承担,统筹做好取缔关停及幼儿分流安置工作”政策规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本辖区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责任,细化目标责任,完善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成立无证幼儿园排查整治工作组,由乡镇(街道)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住建、民政、市场监督、行政审批和卫健等部门参加,制定
4、工作方案,全面拉网排查,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进行整治。(二)对无证中小学办学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1号):“无证中小学的综合治理工作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政策规定,要成立无证中小学排查整治工作组,由教育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细化目标责任,完善工作方案,全面拉网排查,开展
5、联合执法,集中进行整治。(三)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依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关政策规定,要成立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组,由乡镇(街道)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住建、民政、市场监督、行政审批、文广体旅、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拉网排查,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进行整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督和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为成员的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
6、方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面拉网排查,集中进行整治。(二)强化社会监督。整治无证办学机构事关幼儿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信息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无证办学机构名单,避免群众上当受骗。(三)压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无证办学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无证办学机构形成有效震慑。对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教育局要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力推动,迅速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无证办学机构排查情况及排查整改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教育局成职教教研中心;3月11日前将集中整治总体情况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教育局成职教教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