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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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住有所居、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

2、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盘活(购买)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坚持合理布局,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00套(间)以上,新增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二、保障对象保障性

3、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不含灵昆和昆鹏街道)无住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在工作且无住房;(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三)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三、发展方式(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

4、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o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变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变。(二)改建。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宿舍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盘活(购买)。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

5、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盘活存量房屋或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四、认定联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特征,组织住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施联合审查。(一)项目投资主体以书面形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联审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二)对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项目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未开工项目须增加建设方案审查内容。(三)经联审小组同意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6、的项目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落实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四)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五、运营规则(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二)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7、,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三)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单位委托不少于两家评估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以不高于评估低值的80%作为本项目租金标准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o(五)承租对象租赁期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即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六)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8、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要统筹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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