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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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人社局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用工备案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2、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审核支付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领域

3、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防范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缴纳、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加强工程款管理。严格防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4、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施工总包企业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向施工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

5、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欠薪。(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发包给个人或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违法建设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用。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之日起10日

6、内,应向总包单位在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工程总造价或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10%的工程款(劳务费),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程款施行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市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教育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各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应加强对账户的

7、日常监督,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或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等情况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报告。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企业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确认意见。(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或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2%比例,缴存到人社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可

8、用金融机构保单、保函代替。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工资保证金退还前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工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经人社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市财政局设立

9、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周转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又不足以支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垫付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在垫付工资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讨并返还财政部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十一)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

10、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处,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检察院、法院依职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四、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二)全面受理举报、处置投诉案件。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成员单位和主要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解决本辖区内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并指定具体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牵头领导和机构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首问负责制,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要积极参与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处

11、置国家、省、市举报投诉平台欠薪线索案件,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以上单位,均应按照我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案件、回复案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案件处理和回复;对处置案件存在重大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十三)积极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快速结案,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

12、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程质量和作业量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定方式与结果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十四)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市(县)、乡(镇)、村三级防范体系。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和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半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甚至携款逃逸;组织、唆使、挑动、雇佣农民工集体讨

13、薪;缠访闹访或恶意讨薪,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的要及时公开曝光,并提醒建筑施工企业慎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处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专项治理作用,人社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分别在夏收和冬季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隐患排查。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六)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

14、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民银行、市场监管、住建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完善企业诚信评价、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和列入“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公开、列入黑名单,依法清除出市建筑市场,从重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五、提高执法维权服务能力(十七)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将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落实执法车辆和劳动保障监察经费保障。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

15、用人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重要指标,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辅助岗位人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及装备,劳动监察执法标志原则上每3年更换一次,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十八)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强化实际应用措施,充分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提升预防预警功能。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十九)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

1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分别确定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个人非法用工,且在支取款项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二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发生欠薪的,由市政府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解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村委会投资的项目发生欠薪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处置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外的各类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解决;无主管部门且审批手续不全的工程项目,在城区管理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工程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处置解决;在城区管理外的由工程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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