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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货币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依据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资金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第二章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交际应酬费报销、电话费报销以及公司福利费的支出。(二)公司临时
2、雇佣人员提供的短期的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必须筹借的备用金。(四)结算起点在IOOO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或其他农用物资付款。(五)经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的零星工程费用(农民工)或其他开支。(六)支付员工宿舍房租。(七)经审批以后的退个人购房款。(A)除以上规定以外,出纳支付的结算款项,超过使用限额的应当以支票支付。(九)特殊情况下支付现金,需经财务经理在发票上批准方可支付。第六条现金收支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出纳收到现金时,应认真清点现金,鉴别真伪后,开具收据给交款人;(二)现场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当日或次日现场出纳将银行盖章后的现金交款
3、单交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或公司出纳将银行卡存款转入公司账户;(三)支付现金时,可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出纳人员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补充备用金,应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批准;(四)支付现金时,出纳应审查单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金支付范围;出纳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时,在第七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应当以支票支付。第七条现金盘点(一)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按规定进行保管,严禁以白条、票据、债券等顶替库存现金;(二)每周六和每月末财务经理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现金监盘并形成监盘记录;(三)财务部经理每月应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突击性的盘点,并填写盘点表,对差异进
4、行分析并做出处理决定。所有关于现金长短款调账的凭证均需财务经理签字并报集团财务中心总会计师批准。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银行存款账户和支票管理(一)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及核销均须得到财务经理和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经理的批准,基本户还需经过总经理的审批;(二)出纳应建立支票的收支备查登记薄,以连号登记的方式准确反映支票的购买、使用及作废的情况,支票登记表需财务经理签字;(三)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第九条银行收款的管理(一)出纳收到支票、汇票及银行其他单据应检查其内容是否正确,填入登记薄,并及时填制银行收款凭证,存入银行,经会计复核后,会计记入日
5、记账;(二)每月末,会计应核对日记账和登记薄的收款款项,确保收到的票据已登记入账;(三)出纳须及时到开户行领取回单和各种银行票据。第十条银行付款(一)对于工程、设备、采购款的支付,应采用银行支付。由出纳根据审批权限审核手续齐全后,准备支票、汇票或电汇,盖上印鉴章,送交付款银行,回单交会计作账。票据交给持票人时,由持票人在票据登记薄上登记;(二)每月末,应对登记账簿与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确保已付款的票据均已入账;(三)对于超过付款期限的支票应退回给出纳,由出纳进行登记作废登记并妥善保存,开具新支票。(四)使用支票、电汇等付款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申请审批权限办理,所有票据的签发必须有财务经理
6、和总经理的签章。如果使用收到的承兑汇票支付,须经过财务经理的批准,出纳应对承兑汇票的收支进行登记。第十一条银行对账(一)出纳于每月15日前取回各银行对账单;(二)各公司应指定专门会计人员在每月月初将上月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账要列明时间、原因和金额,并于次月跟踪未达账,直至账账一致。第四章备用金和业务借支的管理第十二条加强各公司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置业类各公司的日常备用金的总额控制在50,000元,非置业类公司的日常备用金的总额控制在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如有因银行较远需超过规定限额的,须
7、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第十三条个人备用金借款额度的岗位权限:(一)CEO备用金限额是50,000元;COO备用金限额是30,000元;各中心总经理和分子公司总经理限额是5,000元;采购经理备用金限额是30,000元;采购人员的备用金限额是5,000元;副总、部门经理备用金限额是3,000元;借款人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部提出用款计划;(二)每月应对借款人进行一次清款,超出部分借款人需要归还借款或冲销费用。第十四条个人业务借支范围仅限于现金的使用范围。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考核,各公司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公司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第十六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所属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是本公司货市资金管理的责任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