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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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附件3: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水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水行政检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制定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市、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北京市水务局下放至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的与行政执法职权相关行政检查权的裁量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承接水务综合执法职权的,相关裁量参照适用本基准。第三条行政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部门联合“一码检查”等。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例行性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摇号等方式,每月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

3、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行政检查。部门联合“一码检查”是指按照市“6+4”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要求,积极配合商务、交通、住建、文旅等部门,开展试点场景执法部门联合“一码检查”。第四条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以专项检查为辅的原则,严格按照检查清单事项内容开展行政检查,做到应检尽检,检查内容全覆盖。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二)由两名(含)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四)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五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检查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的分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对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第五条行政检查应当落实行政检查单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分层级、分领域完善检查单。行政检查单应当确保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要素齐全,内容设置明确、具体、客观。检查单检查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开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实时如实填写检查单和检查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录入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检查合格

5、的检查单应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交,已立案查处的检查单应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中根据案件办理进展及时处理和提交。第六条检查单填写和提交完毕后,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第七条严格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做到客观、具体、相一致。第八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照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办理,并通过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线

6、上线下同步进行移送。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认或者批准行政检查结果,除涉及秘密或不宜公开情况外,检查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第十条本基准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各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

7、准,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为落实国务院和本市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水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本市水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水行政检查效能。我局结合本市水务工作实际,参照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二、主要内容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共计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本市水行政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部门联合“一码检查”等。二、本市组织开展水行政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以专项检查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检查程序和检查频次做出具体要求。三、严格行政检查程序,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单制度,对检查单的录入和保存提出要求,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同时,根据我局64项行政检查事项,制定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对行政检查事项和与之对应的设定依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行使层级等进行了细化。三、起草过程本次起草我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广泛征求了各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并向各区水务部门征求修改意见。结合反馈情况调整裁量权基准内容,力争职权清单与裁量基准可落地、可执行、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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