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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5001-2009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Water(Medium)Treatment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为了适应2009年1月14日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起草人员在河南郑州召开修订讨论会,就主要的修订内容及问题进行了讨
2、论与修改。2009年5月,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起草组主要专家在北京再次对该规则的修订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修订规则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产品品质、使用、检验等要求,同时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改为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增加了对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和节能的
3、要求。旨在加强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蒸汽质量恶化及有机热载体劣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宇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窕院冷浩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胡月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欣刚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明娣邓宏康金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4、(2)第三章安装调试(3)第四章使用管理(3)第五章锅炉清洗(5)第六章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6)第七章监督管理(8)第八章附则(8)附件A锅炉水处理设备(系统)调试报告(9)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第四条锅炉以
5、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生产,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炉型、参数相适应,以保证锅炉可靠运行。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的要求。有机
6、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2009有机热载体要求。第六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第七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并且合理排污。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格进行评定和对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机热载体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7、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十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关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第十一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l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当设置取样冷却装置;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当设有蒸汽取样冷却装置;有机热载体锅炉应当在系统循环回路内设置有机热载体取样冷却装置。水(介)质取样点应当保证取出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并且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样品的要
8、求。第十二条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一)水处理设备图样,包括总图、管道系统图等;(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第十四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一)产品合格证;(二)使用说明书;(三)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五条有机热载体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一)由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热
9、载体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三)符合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与锅炉及传热系统设计有关的有机热载体物性参数。加入添加剂的有机热载体,除提供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外,同时还需提供添加剂的类型及供应商信息,以及加入添加剂后的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试验、热氧化安定性试验所产生功效的证明资料。第三章安装与调试第十六条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与安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安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及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安装,做好安装记录,出具安
10、装质量证明文件,并且对安装质量负责。竣工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竣工资料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中。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过程应当接受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十七条锅外水处理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或者有效的加药方法和数量。调试后的水汽质量应当达到相应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调试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A)存入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窠中。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介)质处理管理、岗位职责、运行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确保水(介)质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
11、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作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负责水处理工作。第二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及相应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化验分析。化验的频次要求如下:(一)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4h至少进行1次分析;(二)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lth但小于4th的蒸汽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7MW但小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8h至少进行1次分析;(三)总额定蒸发量小于lt/h的蒸汽锅炉和总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四)当水汽质量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化
12、验频次。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当填写在水汽质量记录表上。第二十一条为了防止备用或者停用的锅炉和水处理设备腐蚀以及树脂污染,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二条有机热载体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至少应当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10C,其自燃点不低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二)燃煤锅炉或者锅炉辐射段的设计平均面积热流密度大于或者等于50kWm2时,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20,所选用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应当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三)GB23971中分类为LMC和LQ
13、D的有机热载体应当在与大气隔绝的闭式循环系统中使用;(四)GB23971中分类为L-QB的有机热载体可以在闭式或者开式循环系统中使用,采用开式系统时,其膨胀罐内有机热载体温度应当低于100。第二十三条有机热载体的混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一般情况下不宜将不同化学和物理性质的有机热载体加入同一系统中混合使用,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得混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得混用,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与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不宜混用;(二)如需将不同化学组成的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或者不同厂商生产的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加入至在用有机热载体中混合使用,则加入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
14、的选用要求,并且比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具有更高或者相当的热稳定性,而且在加入前通过验证检验;(三)有机热载体混用前,生产商或者供应商需要对欲混用的有机热载体按照混用比例进行混用试验和检测,保证加入的有机热载体与原在用有机热载体在高温条件下不会发生化学反应,并且保证混合后的有机热载体质量符合允许使用的质量指标;(四)传热系统中加入的混用有机热载体的数量及其混合比例有准确记录,同时对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取样检测并且保留2L的复验样品;(五)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能够按照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性质和性能条件使用,并且符合允许使用的质量指标要求。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有机热载体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当发现
15、有机热载体劣化或者受污染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以保证锅炉及系统的安全、节能运行。有机热载体因严重劣化或者污染需进行更换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清洗:(一)当有机热载体系统被严重污染,或者锅炉炉管发生过热超温事故后,以及系统更换劣化的有机热载体时,应当对锅炉及系统进行检查,如果已产生结焦或者残油粘附严重,应当采用适当的清洗方式将系统中存在的污染物和炉管内的结焦物清除,以保持系统的清洁,避免新更换有机热载体被污染;(二)有机热载体系统的清洗不应采用对有机热载体有污染或者对系统材料有腐蚀危害的清洗介质;(三)有机热载体注入清洗后的系统中并且完成排汽脱水后应当取样检验,其质量应当符合允许使用质量指标。第二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第二十六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通过考核并且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锅炉水处理工作。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对其工作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对因锅炉水(介)质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负责。第五章锅炉清洗第二十八条锅炉清洗分为化学清洗和物理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不能以清洗代替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