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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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对木兰溪治理的重要理念和生动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18年木兰溪全流域水质提升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淡水养殖场适用标准及其整治原则本方案所指的淡水养殖场,仅指县范围内的从事鳗鱼、香鱼、鲍鱼、甲鱼生产的淡水养殖场。我县淡水养殖场治理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属地负责”的思路,坚持“谁排污谁治理、达标排放、超标关停”的原则,采用“一场一策”治理模式,通过源头治理

2、、堵疏结合等办法加强淡水养殖场治理工作。根据市河长制考核标准、市政府关于“水产养殖生态治理”的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我县实际水环境容量综合要求,我县淡水养殖场尾水排放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HI类标准执行。二、淡水养殖场治理措施(一)依法拆除1.拆除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淡水养殖场依法予以拆除。2.拆除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工作。(二)实施尾水整改1 .实施对象:符合尾水整改条件的淡水养殖场。2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尾水整改工程。3 .淡水养殖场尾水整改模式由各淡水养殖场自行决定,尾水排放需达到地表水

3、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n类标准。整改完成后,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检测其尾水水质。检测结果连续三次达标后,方可继续进行养殖。同时,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监督,不定期对整改达标后的淡水养殖场进行跟踪检测。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淡水养殖场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确保不反弹。(三)停业、关闭超标排放淡水养殖场1.停业、关闭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尾水整改、或尾水整改后连续三次检测尾水排放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HI类标准的淡水养殖场。4 .完成时限:淡水养殖场在收到停业、关闭通知后5日内自行停业、关闭。5 .超过自行停业、关闭时限的淡水养殖场,由属地乡镇(街

4、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对该淡水养殖场进行强制停业、关闭,相关费用由该淡水养殖场承担。三、依法监督(一)超标排放的淡水养殖场,生态环境局依法给予处罚。(二)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大超标排放的淡水养殖场监管力度,做好渔业生产三项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检查以及水产品抽样检测。四、工作分工(一)依据职责,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1,规范养殖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规占地养殖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整治。2,规范地下水抽取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对无审批许可且不规范抽取地下水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整

5、治。3 .规范尾水排放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整治。4 .规范林业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对违规占用林地养殖的淡水养殖场以及属于林业部门监管的野生保护动物非法养殖开展整治。5 .各乡镇(街道)负责牵头推进辖区内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并落实属地责任协同各主管部门做好安定稳定工作。(二)具体职责分工1 ,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查清底数,建立整治对象清单,牵头制订本辖区的具体整治实施计划,落实整治行动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加强监管,严防反弹。2 .县自然资

6、源局:牵头建立全县农田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台账,负责农田淡水养殖地块的性质分类。对占用基本农田开展淡水养殖的依法进行查处。3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核实备案及日常监管。4 .生态环境局:负责淡水养殖场尾水的抽样检测、对超标排放的调查处理。5 .县林业局:负责对违规占用林地养殖的淡水养殖场以及属于林业部门监管的野生保护动物非法养殖开展整治,依法进行查处。6 .县水利局:落实淡水养殖场抽取地下水用水情况清单(明确许可用户与非许可用户),开展对淡水养殖场无证抽取地下水的调查处理。对公共供水管网无法到达区域且尾水能够通过环评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重大

7、损害的予以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淡水养殖场地下水无证取水问题的调查处理。7 .县公安局:负责对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行为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8 ,县城市管理局:配合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做好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淡水养殖经营活动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对其违规的根据职能部门的提请依法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10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淡水养殖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11 .国网供电公司: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依法通知后,积极配合执法停电措施。五、实施措施(一)查清底数各乡镇(街道)须对辖区

8、内的淡水养殖场的地块性质、所处流域、排放方式、养殖面积作进一步全面核实清查,上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并存档备用。(二)部门联动实行各乡镇(街道)属地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作为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治工作,县河长办、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指导、督促,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供电、供水部门予以配合。改造工作完成后,经生态环境局检测连续三次达标后,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和各属地乡镇(街道)配合,进行验收。(三)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县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县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整改

9、期间,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负责召集,由县河长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国网供电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各有关乡镇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组成,联席办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的上旬或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四)加强督查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淡水养殖场做好尾水整改,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淡水养殖场的用药、投饵的指导,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养殖用药,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生态环境局要对全县淡水养

10、殖场进行全面巡查,负责对淡水养殖场进行每月两次不定期水质检测,检测数据2日内报送至县河长办、县农业农村局以及有关乡镇。对检测不达标的淡水养殖场由属地乡镇(街道)立即督促整改,同时由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并提高检测频次,对连续三次检测尾水排放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HI类标准且经通知不自行停业、关闭的淡水养殖场通报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依法组织停业、关闭。(五)落实责任禁止木兰溪流域新建和扩建淡水养殖场。原有的淡水养殖场尾水经整改后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n类标准排放。非木兰溪流域的位于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可养区,新建或扩建淡水养殖场,在水环境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环评后,方可进行建设养殖。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违建巡查,一旦发现违建或扩建淡水养殖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拆除违章建筑,确保不发生反弹复建情况。如有发生反弹复建情况,要追究乡镇(街道)包片领导和包片干部责任。(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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