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诉不予受理的请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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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诉不予受理的请示厅领导: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3标段(以下简称“该标段”)投标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厅递交投诉书,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5月9日,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该标段投标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其投诉主张之一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成员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详见附件1)5月26日和5月27日,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子库随机抽取的咨询委员会认定,和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否决了成都华川公

2、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并依法公示。(详见附件2、3、4)据此,6月2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共资源局出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3标段投诉处理的决定(鄂交发(2022)41号)。(详见附件5)公示期间,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应当被否决(详见附件6)o随后,招标人按规定进行了回复。(详见附件7)二、本次投诉情况6月9日,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详见附件8),主要投诉事项为两项:(一)投诉事项一:认为评标委员会

3、的否决其投标是错误的;(二)投诉事项二:重新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一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投标人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三、有关意见和建议(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该投诉事项与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一致,针对该投诉事项,已于2022年6月2日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不予受理。(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针对该投诉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根据中

4、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评标结果有关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综上,上述投诉事项均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拟出具招标投标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9)。妥否,请厅领导批示。附件:1、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2、咨询委员会关于偏差性质的意见3、重新评标报告4、重新评标结果公示5、投诉处理决定6、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函7、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函回复8、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9、招标投标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草拟稿)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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