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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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一、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l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一)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三)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

2、“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四)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二、组织管理(一)应急指挥机构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二)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并根据动物疫情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

3、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出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三、疫情监测与报告(一)疫情监测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二)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人员报告。各级兽医人员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4、,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四、疫情响应(一)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二)疫情响应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全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三)应急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

5、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五、应急处置(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

6、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2 .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

7、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

8、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婢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婢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四)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

9、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五)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XX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六)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

10、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六、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二)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

11、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三)条件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参照生猪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偿,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平时对非洲猪瘟的监管力度。对开具检验检疫证时要一车一检,强化溯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洲猪瘟防治,政府对生猪养殖场(户)建设防控体系或消杀设备的,争取项目资金予以奖励。凡投资20万以上建设防控体系(含车辆消杀中心等防疫防控设施)的生猪

12、养殖场(户),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总造价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他建设防控系统的畜禽养殖场(户),参照该补助执行。补助资金从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出。(四)技术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地区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七、附则本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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