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管[2015]4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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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开管2015)44号关于印发六安开发区支持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驻区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六安开发区支持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奖励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3日两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0日六安开发区支持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开发区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六政201445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六政201561号)

2、、六安市人民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六政办201431号)和六安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我市2015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六商务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六安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六安开发区财政设立“支持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兑现本办法所确定的各项政策。第三条凡在六安开发区注册成立、依法纳税、独立核算、财务健全的工商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二章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第四条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工业企业当

3、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综合实力前12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协办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第五条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技改投入。企业按期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当年追加技改扩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竣工投产、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后,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协办单位:招商局)第六条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

4、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七条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被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八条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在500IooO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2000-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4万元和6万元;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经管委批准参加的重大会展,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的补贴,参展企

5、业每年最多补贴2个展位。(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三章鼓励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第九条鼓励创新驱动。对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2000元、3000元和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十条鼓励企业标准认证。对工业企业当年获得ISOI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1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牵头

6、单位:工商质监分局)第十一条鼓励质量强区。对区内工业企业当年获得“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产品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名牌产品和六安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管委主任质量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商质监分局)第十二条鼓励创建诚信企业。对工业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工商质监分局)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7、(牵头单位:工商质监分局)第十四条对获得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和补助标准,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431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分担比例执行。(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四章鼓励节能环保第十六条对日耗电5万度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当年单位产品能耗同比下降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给

8、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五章其他鼓励扶持政策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对域内外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1亿元以上且名列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在开发区投放占比达5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纳税额的2%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协办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第十八条鼓励引进高端紧缺人才。对企业2015年后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且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年L2万元的生活补贴。(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成立六安开发区管委“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工作

9、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经贸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工商质监分局、监察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发展局。第二十条企业申请奖励、补助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企业因同一事项申请的奖励、补助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六安开发区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叠交叉部分,区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奖补资金。第二十一条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须在次年1月底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获奖事项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于3月底前按程序审批兑现。市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奖励,由经贸发展局和财政局按照市申报程序统一组织申报。企业申报奖励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专项资金切实起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发展的作用。申报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部门不依法按照程序严格把关的,由监察审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述以上、以内的均包含本数。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六开管(2014)2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六安开发区管委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质监局,工委管委领导。六安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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