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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8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法人姓名或名称国澳(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宁宠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华府蓝湾一期九栋20号商服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92TTK1F本单位于2022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擅自于2021年12月份在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处占地建设充电桩项目。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2022年第三季度土地卫片违法图斑相关材料的函(万自然资函(2022)1150号)违法图斑相关材料判定,该项目违法占地面积为:IOIL9平方米(合1.51
2、亩)。套合比对现行万宁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发现,现状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1007.60平方米(合1.51亩),有农村道路4.09平方米(合0.006亩)其他园地0.19平方米(0.0002亩)。套合现行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发现,规划地类为自然保留地0.1012公顷(合L51亩)。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现行的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现已查明,你公司上述用地行为,未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相片测量图现状地类、规划地类面积统计表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送2022年第三季度卫片违法图斑材料的函等证据证实。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3、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J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情节,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单
4、位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即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上述万宁奥特莱斯充电站项目),并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非法占地面积IOlL9平方米,计罚2023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许振书联系电话:单位地址: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3月20日受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