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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乌当区人民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第三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假设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室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
2、,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第七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第八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方法如下: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平安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