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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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B三1三建人资(2015)576号关于转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彳茅鼠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遴口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现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铁五人资(2015)215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2015年8月14日抄送:公司副三总师以上领导;机关各系统各部室,存档(2份)。中铁五局建筑公司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印发附件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

2、一步规范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劳社(2015)5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局属单位负责人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局属单位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指局属子分公司、项目部、经营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第四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股份公司相关

3、规定,坚决杜绝企业负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五条局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局本部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主责范围内分工合作,加大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规范管理水平。第二章履职待遇第一节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局属单位负责人不配备固定用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4、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8万元以内;需对外接待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5万元以内。第七条局属单位负责人车辆购置应以“国产为主、节能环保、经济安全、大方实用”为原则,按照局核定的公务用车数量控制指标和配置标准,建立公务用车购置专项预算,每年提出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批准,填报公务用车购置审核表,报局履行审核手续。局属项目部、经营窗口单位向局公司办报送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由公司办汇总后纳入局全面预算管理。单位无年度预算不准购车。第八条局属单位负责人车辆使用费每年必须申报使用预算,车辆维修、保险、停车过路过桥、油料、年检

5、及车船税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报销,不得超过预算标准。第九条局属单位应指定主责部门负责本单位负责人所使用的车辆的维修保养、油料采购、保险及车船使用费等管理,并签订合同定点修理,统一采购,实施台账管理。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第十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处置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车辆处置包括置换、出售、报损、报废,在局直属单位之间相互调剂等形式。公务车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处置:(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

6、,无法修复的和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排放废气标准规定的;(三)因其他原因,经权威部门鉴定确须报废的。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处置时,应当持国家认定的专业部门评估报告到地方车管部门车辆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理。处置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公务用车处置应由车辆主责部门牵头,财务、法律事务、设备、物资管理、纪委(监察部)等部门配合。第十二条局属单位不得采取向所属和相关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本单位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所属和相关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运行等费用。第十三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费用应设立单独台账管理,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十四条局

7、属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超标、违规现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车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节办公用房管理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局属单位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的场所和相关费用的管理。第十六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七条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第十八条局属单位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置办公用房,已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动方式的,如

8、受现有建筑物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第十九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饰)执行中国中铁关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铁股份财务(2015)17号)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过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第二十一条局属单位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第二十二条局属单位负责人

9、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后,单位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原配置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第三节培训管理第二十三条局属单位要围绕提高单位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第二十四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单位不得予以报销。第二十五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国(境)外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含自费)EMBA,后EMBA等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第三章业务支出第一节业务招待管理第二十七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局属单位负责人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

10、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发生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第二十八条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业务招待原则(一)规范原则。来宾不论职位高低,都要热情接待。一般情况下,按职对等陪同,不搞超标准接待。(二)节约原则。应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不得突破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确需陪餐时,当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外事活动中根据需要安排陪餐人数。第三十条宴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非常重要的

11、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非常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第三十一条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者定点坂店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第三十二条局属单位应明确业务招待工作主责部门,由主责部门对本单位负责人的业务招待制定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局属单位在业务招待活动中不得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

12、预付卡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在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客户,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重要的客户,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第三十四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事宜。据实粘贴发票,业务招待费报销时应当附发票及费用明细单据,并注明接待对象、接待事由等,报销内容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五条局属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单位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第二节国内差旅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局属单位负

13、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内差旅费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第三十八条局属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并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第三十九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增长幅度不应超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第四十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出差地有本系统酒店的,在本系统酒店住宿。出差交通、住宿费、出差补助标准如下:(一)交通标准x标准职别x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单位负责人正副职火翎嘛(软麽辘卜),高铁Z动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据实报销(一)住宿标准准职别住宿

14、标准(元/天)一般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主要负责人500700其他负责人400500(三)出差补助标准局内出差,路途出差补助标准为50元/天,到达单位后出差补助标准为20元/天;局外出差,出差补助标准为50元/天。第四十一条局属单位应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单位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单位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无关的费用。第四十二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应在所任职企业的本部报销差旅费,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第三节因公出国(境)管理第四十三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局审批。未经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委托各省、市地方外事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代为审批因公临

15、时出国(境)事宜。第四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前要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包括人员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机构)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四十五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3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第四十六条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等大型经贸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在外停留时间。第四十七条局属单位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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