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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创建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为加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创建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的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我市用于引领海洋产业经济发展的示范县补助资金。(二)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使用管理。(三)市发改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配合市政府做好示范县创建工
2、作方案编制工作;牵头制定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资金分配、项目监督管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组织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建设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示范县项目库,项目有调整或补充的,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市两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四)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负责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发改局制定省级海洋产业发展
3、示范县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发改局提出的各重点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配合市发改局做好创建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各项工作;按规定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五)市创建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详见附件)履行下列职责:结合部门职责,加强政策宣传,抓项目、促发展,协调解决海洋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共同推动海洋示范县工作。(六)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实行单位责任制,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负总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配合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
4、使用的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二、资金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一)支持范围1.构建海洋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海洋产业经济管理机制、推进养殖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项目;2 .海洋产业企业(含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下同)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种业创新发展、生产制造等渔业转型升级项目;3 .村级组织美丽渔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项目等;4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项目补助标准1 .对海洋产业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含续贷)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90%,单个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投资额不低于贷款贴息补助金额的2倍。
5、2 .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补助,单个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 .对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补助,单个村级组织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 .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本规定与上级政策重复、类同部分,若我市补助标准低于上级则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补助标准高于上级则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后向我市申请补齐不足部分。(三)实行专项资金总额控制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下达资金额度实行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列入省级海洋示范县项目库的示范项目,若奖励补助资金出现缺口,由市财政局统筹预算资金补足;若有项目资金结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促进海洋产业
6、经济发展事项及相关海洋经济工作经费。三、项目申报与管理规范(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村级组织可申报。已承担省、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但到期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2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为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在同等条件下,已开工建设项目和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可优先安排立项。3 .项目负责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由企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若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
7、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所主持的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补助项目尚有未结题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4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补助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二)项目申报程序1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市发改局提交申报材料,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申报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示范项目申报书、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须明确示范项目经费预算,企业项目还须明确公司贷款金额、预计利息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2 .市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列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复核后再行决定。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评审。3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考核管理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三)项目规范管理要求1 .落实相关配套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时序进度表,认真按时间节点执行,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相关任务及项目负责人等。因故不能按期实施或完工的,必须按程序向市发改局申请延期;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9、方可变更。2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季度月末前组织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将当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对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3 .加强档案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加强管理。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一)项目建设中期或建设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市发改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
10、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购买合同(或工程建设合同)、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工程预决算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组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行政事业单位或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如有相关考核办法或验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按照相关文件负责日常监管、绩效考评以及项目验收工作;未设定考核办法或验收标准的,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验收工作。(二)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立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质询并组织现场核实,签署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组应配
11、备财务人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金额应不小于财政补助资金金额。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进行再次验收。若仍未完成,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三)市发改局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组织承担的项目,可在市发改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视情况预拨补助资金。企业、村级组织等非预算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补助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转拨付,不计入相关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的补助限额。五、监督管理(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1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实施有关项目技术及系统开发、中试、应用示范与产业化、产能再扩大等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试制、改造,材料、测试化验、燃料动力、差旅、知识产权保护、劳务、会议、专家咨询、项目聘用人员等费用及绩效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接待、购置车辆、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二)市发改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补助资金。(三)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四)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I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