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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行为标准一、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
2、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