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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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

2、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

3、标识。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举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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