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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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2、各系部的

2、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

3、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各系部根据不同的经费来源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拟订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在

4、拟订购置计划时应组织相关教师、实训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含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按照*学院采购办法实施。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购置单位指派的专人负责,设备处可派人配合验收。一、验收基本要求:1、品名、型号、规格是否符合。2、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3、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进行校验。二、验收程序:1、验收人员到场开箱,按验收基本要求逐项进行。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2、需安装后才能验收的设备,可先验收基本要求的1、2项,其余项目待安装调试完毕后,再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残缺

5、、毁损、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及时查明原因,并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等手续。验收合格,按第四章有关条款办理报账手续。验收完毕需将验收报告报设备处。4、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到货后三周内完成;需安装的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两本账制度。两账分设在设备处和各使用单位,账账必须一致。第十条各中心主任应相对稳定,若确需变动时,必须向设备处备案,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主管系、部指定专人监督交接。交接完毕,应有三方签章的交接记录,交接双方分别保管一份。在未完成交接前,原中心主任不得离开。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经办人须认真

6、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各栏目内容要详细、准确,且必须盖有中心主任的专用章。仪器设备相关凭单、报表等由中心主任妥善保存。第十二条入账1、新购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对“*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审核后按原值登记入账。2、捐赠、校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类比估价。并在“*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备注栏注明后,交设备处审核登记入账。3、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出单位负责填写“*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设备处凭“*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调账。4、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以及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主机一部分,均视为主机原值的增减。应在“*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上注明主机的仪器

7、设备编号,由设备处审核后调账。第十三条销账1、调出仪器设备,设备处凭“*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审核销账。2、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设备处凭审批后的“*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申请单”回单销账。第十四条中心主任每学年应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次清查情况都应做详细记录,以备查阅。设备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十五条各中心仪器设备账务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为实现全校仪器设备数据网络化管理奠定基础。第五章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中心主任是保证本中心仪器设备完好、不得丢失的责任人。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第十七条实训室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

8、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实训室工作人员均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第十九条学生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指导实训的人员应事先讲清操作方法,并随时注意给于必要的指导。第二十条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修理或改装后它用,必须提出方案,经中心主任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同意,可拆改利用。第二十一条实训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防火、防光、防热、防冻、防潮、防水、防尘、防锈、防震、防盗、防计算机病毒、防污染等措施,并经常检查。第二十二条中心主任要做到熟悉其性能特点和工作原理,及时维护检修。若无力修理时,应及时向设备处申报,以便统一安

9、排维修。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动第二十三条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变动,系指调拨、调剂、借出、报废(损)、丢失等。第二十四条调拨与调剂1、因教学需要,在校内调用仪器设备,一般由互调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调拨手续。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当、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可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调拨。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由设备处审核、批准。2、根据教学发展需要,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可在每年年底填报闲置或需求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处据此选择调剂对象,校内调剂按调拨手续办理。第二十五条校内部门间借用实验仪器设备,由借用方填写借用单,经借出方负责人同意后,向中心主任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出

10、。对校外单位一般不出借,确需借用时,借用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借用单,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处。审核批准后可向中心主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满,由借出方负责催还。无论校内、校外借用或归还,均要当面验清仪器设备状况及附件。第二十六条报废(损)与丢失1、仪器设备报废(损)遵照国家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的规定,对使用期限已满,确已丧失功能的,按报废处理;国家规定的高耗能且停止使用的设备,亦作报废处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毁损,按报损处理。拟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的,方可办理报废(损)。2、仪器设备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按

11、第七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赔偿条例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中心主任负责办理手续。3、办理报废(损)、报失,需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申请单”,由主管系、部签署意见,交设备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4、报废(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回收,统一利用残值或变价处理。5、仪器设备的报废(损)、报失的申报、审批工作每年二次,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由设备处负责受理。第七章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失与处理第二十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按损失值全额赔偿: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尚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或尚未掌握操作技

12、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4、教师、实训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责任保管员保管不当;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严重损坏;6、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第二十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值酌情减免: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财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承认错误的;4、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损失值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第二十九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

13、不赔偿: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难避免的;2、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的,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3、经主管系部批准,试用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训操作,或经设备处批准检修仪器设备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由于缺少必要的环境设施等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5、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损失值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6、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三十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其损失值按实际情况据实计算:1、仪器设备完全损坏,按购进价计(折)算;2、仪器设备局部受损并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更换零配件,计算零

14、配件价值。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发生被盗、丢失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1、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经保卫部门认定不属个人责任的,可免于赔偿,若无法提供免责证明的,按仪器设备原值赔偿;2、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具有两人以上(相关人员)证明不属个人责任的可免于赔偿,若无法提供免责证明的,按仪器设备原值赔偿。第三十二条赔偿处理权限:1、损失值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处审批;2、损失值在800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3、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送院长、分管院长审批。第三十三条赔偿方式:1、赔偿金额确定

15、后,可根据赔偿人的经济状况,一次或分期偿还,赔偿单交财务处执行收款。2、在偿还期内,赔偿人若在爱护财产、节约物资方面有明显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可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酌减其尚未赔偿的部分(已赔偿部分不再退回)。第三十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给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损失较大的,当事人要做认真的检查。第三十五条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通报全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其管理特点和要求,依据本办法制订各自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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