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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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六案号:(2023)京0491民初8108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意义该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起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在2023年12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理念,重在依法从严惩治、依法及时救济,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该案体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落实严格保护、激励创新创造的的坚定态度与坚强决心,明确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基本案情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

2、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提供付费观影服务的涉案APP传播涉案影片。此外,被告曾与原告关联公司浙江某公司,就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多部视听作品签署授权协议并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授权平台包括本案被告运营的涉案APP。前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被告明知授权到期,仍继续传播涉案影片。同时,本案发生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曾有两份生效判决,均认定被告存在侵害浙江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鉴于被告明知授权到期却仍传播涉案影片,具有侵权故意,且被告此前两份生效判决均认定其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类似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基于此,本案参照被告曾签署授权协议约定的涉案影片授权费为计算基数,判令被告承担

3、L5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裁判要点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被诉侵权人曾就权利作品在被诉侵权平台的使用签署授权协议,但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传播权利作品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情形,可以初步认定其具有侵权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其平台传播权利人的权利作品构成侵权后,被诉侵权人仍通过该平台传播授权到期的其他权利作品,构成前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笫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

4、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关于计算基数,本案参照在先授权协议约定的涉案影片80000元/年的授权费用,并结合侵权时长占一年授权期限略超1/4,以及涉案平台运营模式确定了20000元的计算基数。就侵权时长,本案在无法精确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开始和停止时间的情况下,根据被告曾就涉案影片取得授权到期日的次日确定侵权起始时间,同时考虑到原告进行侵权取证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于取证当日进行侵权通知,被告应当具备当日停止侵权的技术能力,酌情将原告取证当日确定为侵权结束时间,合理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就涉案平台运营模式,考虑到该平台提供收费观影服务,应确保对其提供的影片享有权利,因此尽管在先授权协议约定的授权平台并不限于涉案平台,但从鼓励依法获得授权、禁止违法故意侵权的角度出发,法院未再根据协议约定的授权平台数量对授权费用作进一步细化分摊。关于计算倍数,除考量被告属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另考量涉窠影片曾获诸多奖项,具有i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以及原告侵权取证时距涉案影片院线上映已近七年,该影片已过热映期的客观实际,支持原告在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提高1.5倍的主张。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75元。后被告北京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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