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内采购项目管理,完善校内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活动。校内集中采购指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非科研类)支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预算在6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采用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校内自主采购指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非科
2、研类)支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校内自主采购一般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二章工程类项目第三条本细则中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安装、装修、修缮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总务处。第四条单项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总务处审核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选定。第五条单项造
3、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委托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实施。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确定。第六条单项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核后,可委托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实施,也可由采购需求部门集体研究后,规范自主采购。第三章服务类项目第七条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含)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学校招标办根据服务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按照学校相关制度选定。第八条单项或批量
4、采购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部门按程序报批,学校招标办根据服务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一般是校内询价)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第三方采购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第三方采购平台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第九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一般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通过部门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四章货物类项目第十条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含)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学校招标办根据货物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按照学校
5、相关制度选定。第十一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含)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学校招标办根据货物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一般是校内询价)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第三方采购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第三方采购平台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第十二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一般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通过部门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十三条以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内的除外。第五章校内集中采购的分类、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校内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校内磋商、公开询比、校内询价、
6、校内直购及网上采购等8种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在学校门户网站或*省政府采购网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采购预算达到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十六条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价格因素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7、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第十七条采用校内集中采购的邀请招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确认采购供应商名单:采购需求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上级相关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推荐。采用第1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
8、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概况、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预审公告期限(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等内容。预审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采用第2项或者第3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4家。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二)发布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
9、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评标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评标。(五)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评标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示。第十八条竞价谈判是指学校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最低评标法进行评审。
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价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项目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项目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价格因素为主要因素的项目。第十九条竞价谈判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竞价谈判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需求
11、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需求部门代表确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
12、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
13、发布成交公JO第二十条校内磋商是指学校是指学校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价格因素一般按照有效最低价法进行评审,且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o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磋商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十一条校内磋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校内磋商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
14、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二)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确定有效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5、须经采购需求部门代表确认。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五)确定成
16、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按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发布成交公JO第二十二条公开询比是指学校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就某一技术或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进行投标,并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方式。采用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的项目,一般为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规格详细、标准较多且可量化。公开询比中的价格因素一般按照有效最低价法进行评审,且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10%o第二十三条公开询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发布采购公告:采用公开询比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