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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办公厅转发等部门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20*)3号)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在20*年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是由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
2、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农民基本健康得到保障。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到20*年在全县农村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设施基本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二、基本原则(一)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是由组织、引导、支持
3、,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力争80%以上农民参加。(二)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是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助。(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制度持续有效的运行下,为使农民能够享受更大的医疗补助实惠,年度基金沉淀不宜过多。(四)参合人员享受同等权利的原则。全县辖区内的参合人员,只要遵守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同等的医疗费用减免和补助权利。(五)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则。按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五保户、持有农村低保户救助证的低保户的参合费用和医疗保
4、险减免、补助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补助。(六)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合作医疗减免补助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员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三、主要内容(一)组织管理1.成立县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县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由县县长任主任,县分管卫生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健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局、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管委会领导协调全县医疗保险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县卫健局,负责办理医疗保险的日常事务。2.成立乡(镇)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各乡(镇)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各乡(镇)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在县管委会和合管办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二)参合对象1.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医疗保险,以户为家庭单位参加;2.乡(镇)企业职工(农业人口)可参加医疗保险;3,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4.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三)基金筹集标准、渠道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