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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口设立口变更口注销(口简易注销登记)口备案撤销登记口股权出质(口设立口变更口注销口撤销)证照管理口企业迁移口其他手续。2、口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口同意口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口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口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签名填
2、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
4、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
5、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口”中打J,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口”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