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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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的调研报告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协作机制提出新要求。本文以VV为蓝本,对意见实施一年多以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情况,存在问题难点等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一、基本情况2022年3月之前,VV市实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初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工作机制。以促进执法工作水平、检察办案质效、社会治理效能为目标,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工作提质增效。(一)以机制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尝试,推动侦协办高效运行。

2、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尝试,着力打通监督与协作中的堵点,协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稳定高效运行。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协同推动建设。检警“两长”及对应负责部门保持密切沟通,通过联合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推进会,高位推动配套建设及实质化运行。二是善制度台账,规范工作模式。出台实施细则或工作办法,明确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联合督办机制、办案衔接配合机制等。明确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工作原贝!、工作安排。建立了工作日志,行政案件检查台账,刑事和解建议台账,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台账等,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三是加强人员交流,凝聚工作合力。着眼于消除分歧,凝聚共识,构建良性检警互动关系,严格

3、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检警同堂培训,加强个案的沟通,常态化开展工作交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共建“大控方”格局。(二)以提升办案质量为目标,深化协作配合,共同提升业务能力。以侦协办为平台,发挥检察刑事诉讼主导职责,通过提前介入、案件会商等方式,做到关口前移,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指控犯罪。一是提升提前介入效果。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试点,将提前介入适当向行政机关调查阶段延伸,就立案追诉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向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及时掌握案件底数,通过公安机关邀请介入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强化提前介入工

4、作力度。二是从严把好诉前证据关。着力构建多主体、多环节、多类型联合审查的工作格局,由公安侦查人员、公安法制人员、检察案管人员、派驻办案检察官,共同对案件是否符合定罪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把关。在公安立案前、立案后、报捕前、起诉前等多个环节进行会商把关。三是开展疑难重大案件会商。总结归纳检警双方在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及实践中常见多发或者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案件,以个案为突破口,通过案件会商统一类案证据标准,减少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分歧。(三)以共赢多赢为导向,畅通监督渠道,切实保障监督效果。以侦协办为平台,发挥检察监督与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合力,实现从“单项监督”向“双向协同”转变。一是健全信息共享

5、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以法制支(大)队队长账号登陆查询公安机关“一案一码”执法办案系统,全面查阅接处警记录、行政、刑事案件立、破案等相关办案数据。公检定期互相通报提前介入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二是依托数字监督模型,提升监督效率。适应数字化时代趋势,积极运用大数据开展智慧监督,依托信息化构建数字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分析,查找监督线索,使监督更具有系统性、协同性,高效化。三是科学制定计划,落实常态监督。定期对共享的信息及重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分析情况制定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小专项监督活动等落实常态化监督。(四)以全面能动履职

6、为要求,深化平台运用,促进社会治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二依托侦协平台,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组合拳,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实质性化解,加强溯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一是注重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针对部分故意伤害、交通肇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侦协办建立多元化矛盾化解程序前置机制,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二是主动拓宽履职,加强溯源治理。依托侦协办公室有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社会矛盾及反映出的社会治理共性问题,与公安机关联合推动诉源治理。三是探索简案快办,提高诉讼效率。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立案后、报捕前、起诉前等多个环节,对案件材料进行预审,区分案件类别、难易程度

7、,进行繁简分流,简化办案流程,确保“简案快办”真正发挥实效。二、存在问题及难点当前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更有效的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和难点均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建设。(一)关于平台权限问题。对平台权限的需求主要基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精准行使。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权限越大掌握的信息就越多,有利于精准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权限过大,可能涉及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及担心会干预侦查。目前VV全市侦协办均使用公安法制大(支)队长的权限登陆公安的“一案一码”系统,可以看到诉讼的流程、文书、证据和涉案财物情况,其权限在目前来说是比较合适的,后续根据需要还需进一步扩

8、展。存在的问题是无法创建检察院单独账号,检察机关在办公室只能使用公安民警账号进行案件查询,在查询过程中公安民警要使用该账号,则检察人员会被强制退出登陆。另外检察机关派驻人员具有流动性,与公安人员交叉使用同一账号,可能造成平台权限的滥用。(二)关于侦监协作办公室人员配备问题。根据意见的定位,侦协办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设立的一个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从履行职责要求来看,派驻侦协办的检察人员需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过硬的人员,且要尽可能保证人员的稳定性,以便工作的连续性。但是从前期派驻情况看,由于各单位工作繁忙,常驻很难实现。同时不管是常驻还是轮值,经验丰富业务

9、过硬的骨干参与较少,一般都是检察官助理,有的甚至是刚入职的助理。基于这种情况,侦协办很难完全履行意见规定的职责要求,难以及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问题,从而使侦协虚置。(三)关于认识分歧的问题。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在侦查与协作配合中检察机关更多是强调监督,客观上有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立的倾向,造成双双工作人员存在思想顾虑。同时由于两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阶段不同,考核标准便存在冲突,如公安机关考核提起公诉率,检察机关之前考核不诉率,考核导向的不一致决定了双方发力点不同,在合作沟通中难免出现分歧,影响沟通协调机制发挥作用,也影响了办公室的实质化运行。(四)关于侦协办定位的问题。根

10、据意见规定,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其是否具有业务办案性质,以及具有怎样的业务特性尚不明确。如果认为具有业务办案的性质,那么意味着要打破检察机关乃至公安机关当前的工作模式,也需要法理的支撑。如果认为其不具有业务办案性质,那么意见规定的四项职能没有具体的实践载体,侦协办的实质化运行没有有力的抓手。四、意见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逐步实现数据全面共享。信息共享是工作基础,数字检察、智慧检察、数据赋能等需要大量数据作支撑,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是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受制于多重因素,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办案系统权限的开

11、放程度、使用方式、数据信息交换的范围等还存有一定程度的不同认识。检察机关需要尽快对公安机关的数据系统深入了解,结合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对监督重点信息的数据需求进行分析筛选,提出明确的数据要求、逐步实现需求数据的全面共享。(二)完善侦协办配套建设。由于各单位任务繁重,人员派驻难以保证是影响是影响侦协办工作开展的主要因数。建议将检察院内部网络铺设到侦协办,同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保证至少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侦协办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工作。这样既可以解决人员派驻矛盾,也能快速解决公检之间需要协调解决的业务,派驻办公室的公安民警也可以登陆检察业务了解业务数据,实现数据双向共享。(三)树立合作导向的监督。让监督

12、获得长久生命力并获得被监督主体的主动配合,必须有共同助益的推进视角。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本质上公安和检察是属于一体的“大控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这就决定了双双首先是合作关系。只有深入合作配合,实质性参与到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中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一味强调强化监督作用可能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以检察视角进行机制建设或开展工作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使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契合机关内部工作,让公安机关在合作监督中受益,才能达到同频共振,主动接受监督。(四)明确侦协办的定位。意见中明确的侦协办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比较宽泛,如不能与业务办案结合起来,推进侦协办实质化运行就没有抓手和载体,难免流于形式。建议明确侦协办业务办案性质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侦协办的职能,运作模式,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如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办理,两项监督的统一指导及督促落实,案件的提前介入及前期统一指导等均可以通过侦协办办理。有更多的业务能通过侦协办解决,则公检对侦查办会足够重视,进而推动侦协办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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