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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学校车辆为学校公务用车,不可因私使用。二、车辆使用人填写好派车单,由其所属部门主管签名(各处室主任用车由校级领导签名),车辆离开本市需校长签署意见,交总务处统一安排。目的地相近者拼车出行。三、除紧急情况外,派车单最迟于使用前一个工作日16:30前交到总务处,否则无法保证满足需求。四、车辆安排(驾驶员、车牌号码、出发时间等)由当值司机通知车辆使用人。五、司机凭派车单发车,按派车单上注明的用车日期、发车时间、使用人员、行驶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路线,不得私自搭载派车单上未注明人员。如遇紧急情况,可凭校级领导、总务处主任、车队长电话或手机短信出车,事后补办手续。六、司机驾驶车辆离开校园需向学校大门保安交验派车单,并由保安登记司机姓名、车牌号码、驶离时间等,返校后由保安登记返回时间。七、车辆返校后停靠固定位置,司机须填写行车记录。八、在保证班车正常发车的前提下,可使用班车司机及车辆。九、本规定自二OXX年X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