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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夏水利厅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审批立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投资项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报送国家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县(区)审批立项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技术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2、设计报告,以及上述三阶段合并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水利厅有项目审查审批职能的处室;技术审查单位指具有水利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项目申报单位指市、县(市、区)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项目审查审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相关规划和行业规程及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高效有序的原则。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查审批程序第七条拟申报审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或者区域水利规划、水利综合规划、自治区空间规划、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第八条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专项债券准备清单、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照水利厅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计划,压茬推进各项申报审查工作。第九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本级水利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已列入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在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条中央财政补助投资项目一般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商财政厅审批。国家另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由水利厅出具部门审查意见的申请及
4、申报材料报送水利厅办公室;由水利厅审批的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水利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政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第十二条项目审查审批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分为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并按照权限和时限要求审查审批。第三章技术审查第十三条技术审查由技术审查单位负责,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技术实力强、具有审查工作经验的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及各相关业务处室监督、指导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包括现场察看和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技术审查单位收到审查审批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察看现场,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应按照国家
5、、自治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技术报告编制规程、规范等技术标准和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对技术报告进行全面审查。第十六条技术审查应严格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落实节约用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依法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按照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本质安全、顺利实施。涉及用水的,按照“四水四定”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应深入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合规性、可行性,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严格审核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模合理、技术方案可行,资金来源规范落实。第十八条通过审查的项目,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以
6、正式文件,连同审定的技术报告(报批稿)及相关支持性材料报送审查审批部门。对达不到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需修改完善的,及时印发审查会议纪要,明确修改要求和完成时限,提高审查效率。第十九条技术审查时资金来源不落实不闭合的不得审查通过,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将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重点,坚决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二十条针对重大项目投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专题咨询,解决关键问题,帮助项目单位优化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第四章行政审查审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实行“一网通办”,由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
7、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依据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项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和投资审批管理申请材料清单提交审查审批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查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提请水利厅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按照行政审查审批规定的时限要求出具审查审批文件。第二十四条上报国家立项的项目和启动新规划的项目,事关宁夏水利发展全局的综合性项目,涉及新增用水或水资源配置关系有重大调整的项目,提请水利厅会议研究审定后按流程审查审批。第二十五条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征地、用水指标、
8、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查审批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评审行为不受任何单位、部门及人员违背项目审查规定的干预和要求。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单位、专家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审查审批便利为自己或他人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勘测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勘测设计深度、质量、安全不能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等,
9、所造成的后果由勘测设计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前期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第三十条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技术审查全面负责,审查意见严重失真、存在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审查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审查资格。第三十一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单位停止其审查活动,属于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第三十二条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及其业务人员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监督、指导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