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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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4、4.2.8、429、5.0.5、6.3.22、6.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2月27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矿井井下,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电力

2、牵引,选矿厂,主要固定设备。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删除了原规范第八章绕线转子异步电动机转子串电阻传动系统的相关内容,对井下配电电压、保护接地等重要条文做了增加和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编:100120)O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

3、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叶四新祝坚张安林何建平冯强田昱许涛彭洪涛马立江王坚 李定明于场 燕金胡腾蛟张占彪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曾涛邵晓刚孔凡平赵南1 总贝IJ(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矿井井下(8)4.1 供配电系统(8)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9)4.3 电缆线路(三)4.4 电气设备碉室(13)4.5 照明(14)4.6 保护接地(15)5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18)6 电力牵引(22)6.1 一般规定(22)6.2 直流牵引变电所(23)6.3 直流牵引网(24)7 选矿厂(30)7.1 供配电系统(30

4、)7.2 工艺流程控制(31)8 主要固定设备(33)8.1 矿井提升机(33)8.2 矿井主通风机(35)8.3 矿井主排水泵(36)8.4 空气压缩机(36)8.5 带式输送机(37)8.6 货运架空索道(37)本标准用词说明(39)引用标准名录(40).o.为在矿山电力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做到供配电可靠,节约能源、有利环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电力设计。1.0.3矿山电力设计方案和装备水平应按矿山规模、工艺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1.0.4矿山电力设计

5、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矿山电力建设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本建设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1.0.5矿山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矿区变电所miningareasubstation向整个矿区或部分矿区配电的变电所,其配电范围通常包括若干矿井、露天矿、选矿厂及其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辅助和附属企业等。2.0.2地面主变电所surfacemainsubstation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完成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

6、2.0.3井下主变电所UndergroUndmainsubstation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电源,具有完成本开采水平(或有时包括邻近开采水平)全部或局部范围负荷配电功能的井下变、配电中心。又称井下中央变电所。2.0.4采区变电所workingsectionsubstation向一个或多个井下采区范围负荷配电的变电所。2.0.5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plantofutilizingcastofforby-productinmineforgeneratingelectricity利用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热值废物以及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生产电力、热

7、力的企业。2. 0.6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miningelectricapparatusfornon-explosiveatmospheres满足矿山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设备。2.0.7井下主接地极undergroundmainearthedelectrode设置在井下主、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2. 0.8井卜局部接地极undergroundlocalearthedelectrode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接地极。2.0.9井下保护导体undergroundprotectiveconductor为了井下电气安全设置的导体。2.0.1

8、0井下接地装置undergroundearthdevice井下接地极、井下接地导体和井下接地母线的总和。其中含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含有井下局部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局部接地装置。2.0.11井下接地网undergroundgeneralearthnetwork将井下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接地导体连接,在井下一个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相互间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系统。2.0.12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undergroundconventionalprospectivetouchvoltagelimit为保证人身安全,在井下环境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

9、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3基本规定3.0.1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宣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5)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2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1)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2)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负荷

10、、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3)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5)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6)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3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3.0.2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从上述变电所或电厂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3.0.3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11、,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2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3.0.4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部所需电源;2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3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

12、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4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3.0.5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IOkVIlO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3.0.6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IO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6kV或局部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3.0.7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及以上;2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3.0.8矿山地面主变电

13、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之级负荷的供电。3.0.9矿山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6kV或1O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IOA以内;2当6kV或1O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

14、流限制在200A以内;3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O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3.0.10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电所每回6kV或1O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1矿山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动作于信号或跳闸;2矿山6kV或1O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3.0.11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

15、平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的电源连接。3.0.12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2应节约用地:3不宜压占地下资源;4应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振动环境;5宜避开断层、滑坡、低洼、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6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3013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2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无矿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3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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