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免办法规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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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印发天津检查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明施细则时告知目录天聿出入魁窗遇无需力理和L于力嚼制妒品诟硼施田贝嘴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状况一览表错误!未定义书签。其他改动记录错误!未定义书签。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

2、分支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结合近年来口岸认证执法工作的新问题、新状况,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并以国认证202347号文献形式下发各直属局,为此,本局制定了天津出入境检查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明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出入境检查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明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厉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认监委2023年3号公告及“有关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时告知“(国认证202347号文献)规定,制定本细则

3、。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天津口岸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如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报检、及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目录内产品的免办审批工作。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条符合如下条款的目录内产品,提供有关证明文献,经各报检窗口认定,可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献直接办理报检手续。(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企业或跨国企业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企业构成日勺协会、原则组织等)。对于本款中日勺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4、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对于本款中日勺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本款日勺重点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这两个条件需同步具有,这并不包括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企业)取货以及通过邮件邮寄入境日勺状况。入境人员在入境过程中通过飞机托运日勺自用物品,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入境签证和机票)后可合用本款,但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四)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本款指的是外国政府用物品对我国进行日勺援助和赠送时的状况,并不包括外

5、国政府资金援助后我国用该资金购置日勺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日勺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同步申明对援助、赠送日勺物品日勺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负责。(五)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本款专指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六)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品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七)境外企业申请CeC认证的送检样品报检时规定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日勺送样告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八)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品。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

6、复进口时不合用本款。报检时规定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品原出口证明文献(如海关出口报关单等)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提供有关货品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日勺申明。第四条机动车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按照有关深入加强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告知(国质检认联2023338号文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各报检窗口界定不清日勺事宜,可向局认证监管处请示沟通。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六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用途符合国家认监委2023年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且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的,均可向天津出入境检查检疫局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7、证明:(如下简称“免办证明”)第七条天津检查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天津检查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如下简称免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贯彻国家认监委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负责全局免办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免办各项状况的汇总上报,并承担部分免办详细工作。第八条天津空港检查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查检疫局等部门(如下简称有关部门)是免办工作的详细实行部门,负责贯彻免办各项规定,对辖区内企业的免办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签发免办证明,并对获证产品开展后续核查,按规定向免办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第九条各报检窗口负责对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产品实行验证和核销放行等工作。第十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

8、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所指日勺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有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日勺少许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应一般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日勺机构。(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日勺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日勺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

9、产线日勺工厂。(三)直接为最终顾客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顾客向其申请维修日勺有关资料)或最终顾客。这些零部件/产品日勺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款不合用于产品召回改善后复进关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办公用设备等)(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企业,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

10、供应一般消费者使用),并保证不变化产品的用途。(六)临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此类产品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企业,(展览品时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企业)。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临时进口的时间,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产品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产品日勺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或电子帐册中的工厂。为便利

11、企业,对工厂所在地为天津地区日勺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日勺零部件”,经局认证监管处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不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献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H一条免办审批工作有关规定和规定(一)为明确职责,保证免办工作有效开展,有关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并责成专人详细经办,制定对应工作程序,在审批中本着严厉、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防止使免办工作流于形式。(二)进口产品符合免办条件时,申请人需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见附件D同步提交有关资料(详细规定见附件2),按属地原则向有关部门提交免办申请。(三)有关部门接到申请人递交日勺免办申请资料后,须对申请人资

12、格及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或需补充有关材料时需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不能当场告知日勺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有效、经审核完全符合免办规定的,经办人及部门主管领导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分别签订意见后,原则上规定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免办证明(一式两份,交申请人一份,与企业免办资料留存归档一份),并于签发当日告知企业领取。(四)如下状况时免办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需经认证监管处复审,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签发免办证明。1、进口汽车等特殊性产品。2、开发区检查检疫局等部门受理的“临时进出口产品”“为工厂生产线配套

13、所需进口产品”类别免办申请中,产品总金额不小于2万美元日勺。(五)为便利企业,提高免办效率,空港局所辖企业日勺免办审批工作除波及汽车等特殊性产品外由空港局全权负责。第十二条免办证明日勺签发(一)免办证明日勺式样见附件3,签发规定格式统一规范,内容精确无误,字迹工整清晰,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二)免办证明的编号原则为:M+机构代码+年代号(年代末2位)+6位流水号。(如号即为空港局2023年签发日勺第1份免办证明,号为开发区检查检疫局2023年签发日勺第100份免办证明)(三)免办证明的有效期一般状况定为一种月,对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分批进口核销的可视

14、详细状况予以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或海关进来料加工手册有效期。(四)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免办分次进口日勺,签发证明时应在免办证明后另加附表,以便于报检窗口进行核销登记。免办证明产品有关信息栏可直接标注“见附表(盖章有效)”,附表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五)签发汽车类产品免办证明时必须标注车架号。有关部门须对免办工作有关状况进行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并于每月25日前将登记表表报认证监管处立案。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留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保留期不少于24个月,认证监管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免办工作开展状况组织抽查。第十四条免办证明验证放行有关规定如下:(一)各报检窗口在审核免办证明时,需

15、规定报检人提供原件(涂改无效),且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承认其他直属检查检疫局签发日勺免办证明。(二)各报检窗口对已验放完毕日勺免办证明,应收回原件与报检单据归档,分次验放日勺必须在免办证明(或加盖免办专用印章附表)上予以核销,注明进口日期、报检号、商品名称、数量、剩余数量、经办人等信息,以杜绝企业反复进口或超审批数量进口。(三)各报检窗口对免办证明如有任何疑问和异议可直接通过向签发部门或认证监管处反应。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行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生效执行,“有关印发天津出入境检查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实行细则时告知“(津检认20237号文献)同步废止。附件L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申请单位联络人及收货单位联络人及HS编码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商标货值(USD)进口协议号进口国家海关手册/电子帐册号(进来料申请填写)商品用途:口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口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顾客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口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口临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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