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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能源局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项目竞
2、争配置应当符合以下工作原则:(一)统筹平衡、有序建设。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规划引导、严守生态红线、做好源网协调,坚持创新引领、防止恶性竞争,统筹好项目综合效益、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要求,为全市的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落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三)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竞争配置配套管理机制,为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支撑。加强竞争配置项目事中事后评估,细化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将竞争配置项目建设
3、实施情况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后续竞争配置的重要评价。(四)技术先进、融合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发展的先进技术,鼓励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场景、多元化开发利用,为加快规划建设城市新型能源体系提供支撑。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确定项目投资主体、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确定保障性并网规模。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不实施竞争配置。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委托完成基础资料收集与场址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公开
4、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投资主体获得项目开发资格。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项目场址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合理安排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网项目,并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按程序认定后由电网企业安排相应装机并网。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我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可委托第三方作为服务单位承担竞争配置具体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
5、负责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申报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第五条(竞争配置有关要求)竞争配置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能源、土地、海洋、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保障性并网可再生能源项目规模建议,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主体能源电力保供等相关数据。参与竞争配置投资主体应当信誉良好;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严格履行与市政府或能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积极支持参与我市电力市场建设。第六条(竞争要素)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要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申报电价等。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
6、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要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已开展前期工作、接网消纳条件、申报电价等。第七条(竞争配置程序)竞争配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公布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申报要求、评分方式与标准等相关信息。(二)报名申请。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转报,并提交书面意见申报实施材料。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由有意向的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提交申报实施材料。(三)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四)意见公示。专
7、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结果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五)结果公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公布最终结果,并抄送国家能源局。第八条(上网电价)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等项目通过竞争配置形成上网电价,其他新型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成熟后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形成。项目参与我市电力市场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竞争配置电价与市场化价格的衔接。第九条(方案实施和调整)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投资主体应按程序取得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同意。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建、购买储能
8、或调峰能力。第十条(监督管理)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对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依法依规取消该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对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依法依规取消项目保障性并网资格,并移出我市年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方案。若投资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且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该投资主体竞争配置结果作废,五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