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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缴纳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建筑行业使用农民工的情况普遍存在。建筑行业企业如何按适用的当地政策来缴纳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是建筑企业老板和财税人员比较头疼的问题。下面,本人根据当前适用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实,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情况是总承包企业对项目部作业人员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缴纳。下面我按上述二种情况分别进行政策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操作建议。一、第一种,核定自征收农
2、民工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纳税方案选择。(一)适用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条件如下: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
3、5%,湖北省规定05%,深圳市规定0.2%,新疆规定1%、重庆规定1%,湖南省规定04-l%,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二)纳税方案选择的法律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缴纳地点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纳税地点应当是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4、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的税务局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后,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重复征收农民工个税。3、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书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
5、,不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农民工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并将有关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保管备查!(三)纳税方案设计。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按下述方法来缴纳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可以达到合法目标。1、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缴纳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后,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索取税务局开具的T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需要注意: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2、第二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
6、劳务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注意:不要都是每月每人5000元,而是如实的工资数额,比如:6000元,7000元,10000元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入工资成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3、第三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农民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科目核算。这样可以节约未来的残保基金和工会经费。4、第四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将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