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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和抽查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以下简称现场评定)。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现场评定,是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
2、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第二章评定程序第四条现场评定应由不少于两名从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评定组,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业专家参加。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专业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现场评定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宣读工作纪律。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等要求,制定现场评定工作纪律,现场评定组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当场宣读。(二)核对参评人员。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专业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
3、件到场接受现场评定组核查,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附件1)上签字。(三)汇报工程情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汇报工程建设基本概况、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总体情况。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专业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承担的职责报告相关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四)抽选检查部位。现场评定组根据工程情况、使用性质等制定抽选方案并当场公布,除第八条第一款全检项目、必查部位外,其他检查项目通过随机抽选方式现场确定检查部位。抽选过程应公开,抽选部位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中记录。(五)开展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组对抽选的部位开展现场评定,可按照建筑防火、消防设施
4、分组进行。现场评定结束后,现场评定组当场反馈评定情况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中记录。第六条现场评定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文书。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文书。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现场评定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未抽选的部位类似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整改完成报告(附件2),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重新验收或复查时,应当重新抽选检查部位进行现场评定,并对之前评定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三章评定要求第七条现场评定具体
5、项目包括:(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
6、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九)消防电梯。(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
7、、系统功能等项目。(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现场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根据工程实际,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引(附件3)执行,未涵盖的内容应予补充。第八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火间距、消
8、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消防电源、供水水源、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消防备用发电机为全检项目;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特殊部位为必查部位。(二)除上款全检项目、必查部位外,其余评定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第九条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
9、,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现场评定应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现场评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二条现场评定时,发现违反消防验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第十三条现场评定结束后,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现场评定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相关责任单位应予配合。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特殊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现场评定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其他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现场评定按原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鼓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现场评定,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第十六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