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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铁路新区(不包括联排立地式、多层套房式的农民建房项目和工业项目)及东部新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应符合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发改局做好职能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的海绵城市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绵
2、城市建设工作,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主管科室,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进行细化与落实。第四条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在编制和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进行具体确定。第五条海绵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各审批流程应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
3、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53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发(2018)94号)等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只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原有相关项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而不增加审批项。第二章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六条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等环节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时,应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
4、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纳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第三章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第九条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中,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中海绵城市相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设计并形成专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市住建局参加对海绵城市设计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纳入对应海绵指标及要求。第四章施工许可阶段第十二条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施工图审查
5、、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中,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三条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查机构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出具有明确结论的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意见;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具备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能力,应由市住建局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同步对海绵设计图纸进行专项审查。第十四条市住建局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施工图审查结果,纳入对应海绵指标及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附属配套工程内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前进行确认,其他项目须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进行确认。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第十五条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竣工测量核实纳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许可阶段
6、的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环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针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进行竣工测量,包括低影响开发设施测量、汇水范围地形竣工测量、相关连接的排水管线测量等。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联合验收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核查。市住建局根据竣工测量成果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竣工核实,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第十八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