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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授权使用实施方案2023年10月份,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擦亮国家农安县金字招牌,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使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工作的通知(农质管函(2022)9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农安县重点工作的通知、石家庄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授权使用实施方案。一、授权使用原则坚持主体自愿,从严把关原则,择优授权、规范使用。二、授权使用标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石家庄市鹿泉区”字样。三、授权生产经营主体条件
2、(一)鹿泉区范围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四)能够依托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批批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五)近3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现不良行为记录。四、申请授权程序(一)符合要求并自愿使用国家农安县标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授权使用申请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三)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提出授权建议;(三)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农业农村局与授权企业签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使用协议,向生产经营主体发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授权
3、使用书”。五、授权标识使用范围获得授权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生产的农产品;(二)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三)农产品包装物和宣传品等。六、标识使用期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授权使用书”使用期限为三年。七、标识使用监督管理(一)获得使用授权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期限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二)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授权生产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三)乡镇(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监督管理。(四)对自愿放弃授权、不再符合授权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低于99%、滥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收回“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授权使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