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行政执法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综合行政执法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提高操作安全性。根据*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人机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第三条驾驶员须熟练掌握无人机基本操作,严禁随意拆卸、不按使用说明书操作无人机。无证照资质人员禁止使用无人机。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无人机及相关设备保管要求:(一)设备必须放入指定保管箱或货架存放;(二)每半个月做一次无人机设备除尘作业;电池存放时间超过7天,必须放电至保存电压;(三)单个无人机飞行200次或累计50小时飞行后,联系厂家售后进行深度保养;(四)保管每次使用申请
2、表和归还登记表,统计无人机飞行架次、时长,做好相关台账;(五)无人机发生故障或损坏后,及时联系厂家售后维修并报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备案;(六)保障无人机存放场所安全,做好防盗、防水、防风措施。第五条无人机操作规范:(一)爱护设备,轻拿轻放;领取设备时要认真检查,运输途中要确保平稳;(二)使用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前,要仔细做好安装、检查、校准等准备工作;(三)操作无人机时,尽量在远离人群的安全地带飞行,务必确保操作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周边安全;(四)随身携带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飞行手续;(五)服从空中管制,在管控空域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六)归还无人机时,要做好清点登记
3、,保持设备清洁,摆放整齐。(七)无人机的使用范围,需严格遵守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第六条禁止无人机在下列区域飞行:(一)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三)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60米范围内;(四)市人民政府公告禁止飞行的区域;(五)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其他区域。第七条操作人员在使用无人机时,严禁有下列行为:(一)非工作时间内使用无人机;(二)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三)工作时间内,因工
4、作需要使用无人机,但严重违反操作说明;(四)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八条无人飞机日常维护及升级。信息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无人机硬件(电池使用一定次数后进行一次深度充放电、螺旋桨叶检查及更换)及软件(含飞机固件、遥控器固件、相机、电池固件)进行升级维护。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信息指挥中牵头我局无人机巡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无人机使用管理规范、培训无人机飞手、建立常态化无人机巡查机制。第十条装备保障中心负责无人机设备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设置无人机常驻站点,常驻站点设在局信息指挥中心、梅城中队、寿昌中队、乾潭中队、大同中队。由常驻站点根据区域分布情况覆盖周边乡镇。常驻站所在部门负责人为无人机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无人机领用后全流程使用监管。常驻站所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无人机的使用、养护及保管工作,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做好无人机领用、飞行和归还登记。第十二条无人机使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申请使用无人机时,以部门为单位向常驻站进行申报,并填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常驻站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无人机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贝L无人机使用人违反上述规定,违规飞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违规违纪的报局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