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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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衢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为决

2、策后续处理提供参考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高效、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机关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如果涉及多个决策执行机关且难以确定牵头机关的,由决策机关指定具体实施机关。与决策相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后评估工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三)拟作出重大修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3、、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拟开展后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要实施满一年以上。第七条决策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准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发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社会意见较大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向决策机关提交的报告,可以一并提出开展后评估的建议,并说明后评估的目的、范围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后评估建议。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按照下列

4、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小组可以由决策执行机关(以下称评估机关)、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

5、策的评估结论。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专家咨询、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了决策起草、论证评估等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涉及保密规定等不宜采用对外委托方式开展的,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后评估。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评估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

6、作,不得引导第三方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第十三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评估机关一般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评估机关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积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三)决策实施情况在各相

7、关单位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四)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七)主要经验、教训等。(八)评估机关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第十七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评估结果归决策机关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第十九条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开展评估的,影响评估及时性、公正性的,由决策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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