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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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

2、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第四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

3、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三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四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第五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4、麻醉药品

5、、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第二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第四条执业医师经培训I、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

6、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六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

7、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九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一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

8、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三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五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甑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甑或者废贴数量。第六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甑,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七

9、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八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第九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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