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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协议书(若有时)牵头人名称: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强法定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阿勒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伊宁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六层至九层成员二名称: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丛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14层1401、14041410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伊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伊宁市伊犁河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名称)上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
2、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 .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
3、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设计任务,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各联合体成员单位100%完成各自任务。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焦强(签字)成员二名称: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乔丛(签字)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