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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果园工程项目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安全,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物设部负责起重吊装设备的管理和操作规程的交底培训,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起重吊装作业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I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第四条根据规定,下列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
2、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O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高度20OnI及以上内爬升起重设备的拆除。第五条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操作司机、司索人员、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起重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六条针对不同种类的起重机械设备、大型构件设备、复杂场所的吊装作业组织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对吊装人员进行交底。第七条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及其他起重机械按照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在构、配件到
3、场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由专业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安装、拆卸专项方案进行安装、拆卸,安装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吊装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在场:(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等;(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进行吊装作业;(五)起吊危险品;(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动及负荷试验;(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与运行交叉的作业。第十条各类起重机
4、均须设置行程限位器、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和防倾覆措施,吊钩须有防脱保险装置。第十一条起重吊装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区域,设当心吊物、禁止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防护,严禁人员在起重臂、吊物下及起重机械回转半径内行走和停留。第十二条起重吊装作业要统一指挥,明确统一的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口哨、指挥旗、对讲机等指挥通讯工具,原则上优先使用对讲机进行作业指挥,并配备备用电池。在未使用对讲机进行作业指挥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应使用手势、旗语、口哨进行作业信号指挥。指挥信号只能由一个人员发出,严禁2人及以上多人同时发出指挥信号,但对于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第十三条每班作业
5、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滑轮、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装置等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详细检查,并进行试吊。第十四条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输电线路,其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检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第十七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对重物的绑扎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
6、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得超过本身额定能力的80%;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时应保持同步。第十八条起重吊装作业暂停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作业完后,应将吊具、吊索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第十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吊装“十不准”规定。(一)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二)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三)斜挂,吊点与吊物重心不在同一垂直线上,吊物捆绑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准吊;(四)物品和材料未使用专用吊笼,物料装放过满时不准吊;(五)吊物上有人、浮置物、零星物件,起重臂下有人时不准吊;(六)制动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失灵,或结构、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损伤时不准吊;(七)光线或照明不足,看不清吊物、手势信号、起落点时不准吊;(八)棱角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未加设衬垫等保护措施时不准吊;(九)地下、半埋泥中或与其他物体有连接的物件不准吊;(十)野外作业遇大雪、大雾、暴雨,以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准吊。第二十条建立起重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调整作业。第二十一条每月组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