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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果园工程项目物资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物资验收是物资数量、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物设部部长是物资验收管理第一责任人,试验室主任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物设部是物资验收管理主责部门,试验室、相关部门参与。第二条项目部物设部负责对进场物资的数量和质量验收把关;对大宗物资、批量物资实行两人或以上共同验收制度,条件具备的可通过视频监督物资验收过程。第三条物资验收管理主要工作:包括物资初验、试验检测、点收入库、结算等。第四条物资验收内容包括(一)物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发货单等)是否准确,签章是否符合要求。(二)物资技术标准,型号、规格是否与采购要求相一致。(三)表面缺陷、外观质量是否符
2、合要求。(四)包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五)标识是否准确、清晰。(六)数量短少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七)试验检测物资范围:钢材、水泥、砂石和其它应进行试验的物资。第五条物资验收要求(一)必须执行谁收料谁验收原则。对到库物资的数量和表观质量由进货单位的物资部门进行验收,及时填写进场/入库物资验收登记簿。金属验收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试验的物资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它物资不超过L5个工作日,若批量大或技术条件复杂的物资,可以酌情延长验收入库时间。(二)进行验收时应当把供货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作为重要依据。一般性地检查物资有无表面缺陷(如锈蚀、破碎、破裂、变形、粘结、零部件短缺、脱落等),尺寸精
3、度是否符合要求。(三)验收中若发现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与所到实物不相符或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正确性有怀疑的物资,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得入帐、不得动用,并以“待处理标识,以免混用,并与供方交涉或进行试验。(四)对于石材、人造板材、混凝土外加剂、聚氯乙稀卷材、地毯等含有放射、甲醛、氨、挥发有害物等的材料,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其幅射量、有害物含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界限。(五)对建设方提供的物资按施工合同约定,做好物资质量、样品、价格确认手续;按合同规定,组织物资进场、验收、检验、贮存、使用管理;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第五条物设部经办人和相关部门人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对物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制材料验收单,并按要求进行标识。第六条物设部部长对初验不合格部份进行核实,拒收不合第六条对应进行试验检测的物资按标准规范及检验批要求填写试验委托单,由试验室按试验规范取样检测,出具经试验室主任审核的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第七条经检测合格的物资应及时点收入库,建立物资送检台账。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