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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县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水污染防治计划XX县工作方案,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富顺县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实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海事部门负责县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工程作业船舶,非通航水域内公益性渡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工作。第五条渔业部门负责对县水域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县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将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置纳入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污染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污染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建立各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从严查处因船舶污染物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相关违法行为。第九条严格落实督查考评问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和处理存在问题。第十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