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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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荥阳市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加强企业自我约束与管理,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荥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直各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等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的义务人。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客观、准确、及时地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第六条市

2、属国有企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主要内容第七条年度公开的信息(一)年度报告1、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薪酬水平、员工收入水平;5、董事会报告摘要;6、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7、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三)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1、年度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

3、助;3、企业境外投资情况;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四)职工权益维护情况1、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3、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五)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六)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中期公开的信息(一

4、)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季度公开的信息(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提供相关信息。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二)本企业网站;(三)报刊、广播、

5、电视等新闻媒体;(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三条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除上款规定外,企业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市属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按规定不予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

6、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客观、准确、及时。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报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对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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